中国法制史知识体系表格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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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知识体系表格综述

一、法律思想 历史时期 法治思想 夏商时期 神权法思想 西周时期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周公)。德的要求:敬天、敬祖、保民 西汉中期至唐 “德主刑辅,礼刑并用”(董仲舒) 宋代以后 “明刑弼教”(朱熹) 清末 “中体西用”(沈家本) 二、中国古代重要的民事立法 (一)西周 出礼 入刑 礼的精神原则,即“亲亲”(父为首)与“尊尊”(君为首) 出礼入刑:礼正面规范言行,刑处罚违礼行为;(礼已经具备法的性质)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强调礼有等级差别,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有特权 “五礼”包括:军(行兵仗之礼)、凶(丧葬之礼)、嘉(冠婚之礼)、宾(迎宾待客之礼)、吉(祭祀之礼) 契约 婚姻继承 法律 ? 契约 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和“剂”有别,“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适用的较短的契券 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质人是专门管理契约的机构 婚姻 婚姻缔结的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婚姻的“六礼”程序: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清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纳征(纳币,送聘礼)、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 婚姻关系的解除:“七出” :不顺父母(逆德)、无子(绝嗣不孝)、淫(乱族)、妒(乱家)、恶疾(不能共祭祖先)、多言(离间亲属)、盗窃(反义);“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继承 身份、财产继承一致: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二)宋代 ? 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 契约 买卖契约 分为绝卖(一般买卖)、活卖(典卖)和赊卖(类似预付方式) 租赁契约 对房屋的租赁称为租赁或借,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 租佃契约 宋时由地主向国家缴纳田赋,佃农过期不交地租,地主可以于每年十月初一到正月三十向官府投诉,由官府代位所取 借贷契约 借是使用借贷、贷是消费借贷。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报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 婚姻 婚龄的规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 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例外)。五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原则上禁止在任州县官与部下、百姓交婚 允许妻子在一定条件下(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离婚或改嫁 继承 允许在室女、出嫁女享受部分继承权,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南宋绝户立继承人分为立继(夫亡妻在从妻)和命继(夫妻俱亡从其尊长亲属) 三、中国古代重要法典的演变及其特色 铸刑书、铸刑鼎与竹刑 “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竹刑”:邓析综合当时邓国内外的法律编著而成的,虽属私人著作,但也影响深远 法经 ? 内容 魏国李悝所作 《盗法》、《贼法》,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产的法律规定 《网法》(又称《囚法》),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捕法》,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 《杂法》,“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 《具法》,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历史地位 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和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魏律》 该律共18篇 将 “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八议”制度(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正式列入法典 《晋律》 又称泰始律,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故又称张杜律) 精减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 在刑名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内容上进一步纳礼入刑,最突出的表现是 “准五服以制罪” 《北魏律》 该律共20篇 将“官当”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取精用宏” 《北齐律》 该律共12篇 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置于全律之首,充实了刑法总则 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规定“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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