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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辅导》课件解读
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比较 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五)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七、差额征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税计税销售额计算表 八、税收优惠 (二)四项即征即退项目 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八、税收优惠 (三)特别提示 1、《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2011年12月31日(含)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2、《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3、减免税流程:增值税减免是依纳税人申请而进行的一种行政行为,需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案例】某企业从事技术开发业务,但未按规定持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到其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也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对该纳税人无法给予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减免。 八、税收优惠 (三)特别提示 4、放弃免税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提供的全部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对象选择部分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 6、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五、当期销项税额 (三)当期的理解: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五、当期销项税额 【案例1】A企业于2012年8月10日为B企业提供了一项咨询服务,合同价款50万元,合同约定B企业2012年8月20日付款10万元,余款在3个月内付清。但实际10万的预付款到9月15日才付。虽然A企业收到款项的时间在2012年9月15日,但由于其2012年8月10日开始提供咨询服务,且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2012年8月20日。根据本条规定,无论是否收到款项,其10万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2年8月20日,而非9月15日。 【案例2】某试点纳税人出租一辆小轿车,租金5000元/月,一次性预收了对方一年的租金共60000元,则应在收到60000元租金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并按60000元确认收入。而不能将60000元租金采取按月分摊确认收入的方法,也不能在该业务完成后再确认收入。 【案例3】试点地区甲运输企业2012年7月20日接受乙企业委托运输一批物资,运费为100万元(不含税,下同),甲企业7月24日开始运输,8月2日抵达目的地。期间于7月26日收到运费20万元,30日收到运费50万元,8月2日收到运费30万元,甲企业7月份销售额为多少? 分析:甲企业7月24日开始运输,说明已经开始提供运输劳务,因此其7月26日和7月30日收到的运费均应按本条规定以收到款项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不是等到运输劳务提供完成(8月2日运抵目的地),因此甲企业7月份的销售额为20+50=70万元。 五、当期销项税额 (四)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 扣减当期的销项税额、开具红字发票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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