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警察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综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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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警察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综述

中国警察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清朝末年的警察法律制度 1898年,以黄遵宪、谭嗣同为首的维新志士在湖南巡抚陈宝箴的支持下,首次将西方警察制度引入中国,在长沙创办了湖南保卫局,并拟订了《保卫局章程》 。 清朝末期,从巡警部成立到清朝灭亡(1911年)5年多时间,仅中央和京师警察机构制定的警察法律法规就达200余种,这表明清末警察法律规范已形成初步完备的体系。 二、南京临时政府和北洋政府时期的警察法律制度 1、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警察法令主要内容有: 2、北洋政府时期,袁世凯以清末警制为基础,发布了大量的警察法规。法规的内容涉及警察机关的设置、组成和职责权限的组织法规,还有关于调整警察机关日常活动的办事规程和人事管理法规以及各种治安管理法规。 三、国民党统治时期的警察法律制度 国民党统治时期,从首都到各省、市、县、乡、镇,都普通设置了警察机构。 第二节 我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警察法律制度 一、苏区的警察法律制度 这一时期各根据地制定和颁布的警察法主要有: 警察组织方面的法规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政治保卫局组织纲要》等; 警察刑事方面的法规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央执行委员会第26号训令——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等; 治安管理方面的法规有:《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命令第三十七号——为严禁出境行人事》等。 二、抗日根据地的警察法律制度 这一时期颁布了大量的警察刑事方面、治安管理方面的法规,还制定了警察诉讼程序法规。 三、解放区的警察法律制度 1949年4月,出现了带有专职性的警察组织,如由中共中央东北局、东北行政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关于矿区公安局的组织与领导的决定》中提出,为加强鞍山、抚顺、本溪、阜新、鹤岗、西安六个重工业区的保卫工作决定成立矿山公安处。 各解放区纷纷颁布一些有关警察机关职责方面的规章条例,如《华北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公安机关与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权责的规定》、《晋冀鲁豫边区关于公安司法机关及城市管理分工的指示》、《苏北行政公署关于公安司法处理刑事案件职权的规定》等。 警察刑事方面的法规有所改革和创新,在治安管理方面,法律规范不断完善,内容比较广泛,几乎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第三节 新中国的警察法律制度建设 一、新中国建立初期的警察法律制度 1952年,制定《公安派出所工作暂行条例》。 1954年9月,全国人大一届一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 1955年,公安部发布《城市交通规则》。 二、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警察法律制度 1957年6月2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6次会议通过的《人民警察条例》是这一时期警察组织法方面的重要法律文献。 195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1957年,颁布《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三、“文革”时期的警察法律制度 公安工作和警察法制建设在整个“文革”期间遭到重创。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67年1月13日发布了《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简称《公安六条》)。它是整个“文革”期间指导公安机关进行职能活动的、具有临时法规效力的重要文件。 四、新时期的警察法律制度建设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过去的警察法规进行了清理和修订,并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法律规范。一个以《人民警察法》为核心,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组成,以公安刑事法规、治安保卫法规、行政管理法规、组织人事法规、警务保障法规、监督法规和国际警务合作法规为主要门类的公安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公安工作的主要方面已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 * * * 1906年的《大清违警罪章程》是我国最早的治安管理法规。 黄遵宪 黄遵宪首创中国警政 吉林全省预备巡警试办章程 光绪33年肃宁县第一班巡警传习所毕业文凭 禁止刑讯 厉行禁烟 查禁赌博 限制警械的使用 对人民财产的保护 北洋政府颁布的《违警罚法》是当时治安管理方面的一部重要法规。 纸币上的袁世凯像 银圆上的袁世凯像 民国二十六年福建省会警察局徽章 国民党政府在吸收清末、北洋政府警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引进和借鉴东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警察理论和立法制度,在警察法规的种类、数量和质量等方面较之前两个时期都有了很大程度的丰富和提高。 民国三十七年河北省房山县警察局身份证 1942年10月,晋冀鲁豫辖区公布的《违警处罚暂行办法》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基础和来源。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员政府着手制定大量的警察法规规范。如: 1949年《公安法规》草案 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这一时期社会主义警察法律体系初具规模。 1956年江苏省人民委员会任命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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