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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律师制度比较研究(2015年律师培训版)综述
一、律师办理法律业务的权利(业务垄断)及职业限制 律师享有执业的权利。律师是从事法律服务的,因此律师有权从事与法律有关的法律服务。例如:民事案件的代理权、刑事诉讼的辩护权、担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业务。但是,律师之外的人士能否从事法律服务?也就是说律师能否垄断法律业务?另外,律师能否从事法律服务之外的职业? (一)外国律师的业务垄断及职业限制 1、英国 英国律师的执业范围具有明显的业务垄断的特点。英国的律师制度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因此英国律师的业务二者有明确的区分。出庭律师的业务范围是(1)出庭辩护。出庭律师享有在法庭上辩论的权利。英国的出庭诉讼业务基本上由出庭律师垄断。贵族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上诉法院、王座法院、高等法院等出庭必须是出庭律师。郡法院、治安法院开庭,事务律师可以出庭。出庭律师对于某一个领域特别精深,往往只做专门领域的诉讼。(2)制作专业的法律文书。出庭律师对于某一个领域的研究特别精深,因此经常应一些事务律师的要求,针对某一问题出具意见书。这是英国出庭律师的一项重要业务。(3)法律文书制作和法律咨询服务。事务律师的业务种类、数量多,但是业务不够精专。 另外,英国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但是法律顾问往往被视为为“一个当事人服务”的律师。 英国律师业务范围的特点: (1)根据律师的分类,业务也有相应的划分。 (2)律师的业务垄断。特别是出庭业务,非律师不能出庭。事务律师只能在级别较低的法庭出庭。 (3)律师在受理业务上的具有较为明确的独立性。 (4)律师专业分工明显。 2、美国律师的业务垄断 美国的律师没有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之分。美国的律师业务主要有(1)法庭辩护。美国的法庭辩护业务都是由律师承担。特别是刑事案件,必须有律师辩护才能开庭。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可以自己出庭。但是如果委托代理人,则必须是委托律师。(2)法律咨询、制作文书服务。(3)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美国的律师可以到政府中担任法律顾问,从事政府的法律事务工作。但是不得再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从事律师业务。(4)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美国的企业法律顾问都是由执业律师担任。在企业的地位很高。 3、法国的业务垄断 法国律师主要从事下列业务(1)诉讼业务。在法国,基层法院进行的诉讼,当事人可以不请律师或其他专业代理人。只有在专门法院和上诉法院审理案件才要请律师或专业代理人。由于历史原因,法国的行政法院、最高法院中,只有少数经过特许的律师才能参加庭审。这些业务由他们垄断。当事人在法院诉讼需要聘请律师的时候,有两类人可以是例外:一是当事人的配偶或近亲属可以做代理人;二是工会的代表可以在劳动法庭代理诉讼。法国的律师执业也有一定的地域性。民事法院的案件律师只能在登录的法院办理。如果到其他地区办理,则需要在当地另外聘请一位律师。(2) 律师业可以从事非诉讼业务。 (3)担任法律顾问。法国的律师如果长期专门受雇于某一家单位,但会丧失出庭资格。在办理单位诉讼业务时,必须委托其他律师办理。 (4)律师业务的限制。法国对律师业务的限制非常多。为保证律师独立、自由的执业,法国限制律师的执业范围。律师不得接受他人的雇佣。如:如果律师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则丧失律师执业的资格,如果出庭,必须另外委托律师。律师不得从事商业活动或兼任公司的职务。总之,律师不得从事一切妨碍其独立性和自由的活动。 4、日本的业务垄断及职业限制 (1)执业垄断。日本法律规定,禁止非律师从事律师事务。也禁止律师同非律师合作处理法律事务。 (2)律师的职业限制。日本的《律师法》对律师从事兼职有许多限制性的规定:a.律师不得兼任有报酬的公职。律师不得担任有报酬的公职。但是同时又用但书的方式规定,参议院、众议院的议长、副议长、内阁总理大臣、国务大臣等公众选举的公职,律师可以担任。但是在任职期间不得从事律师业务。另外,日本不允许公立大学的教授兼任律师。b. 、律师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律师法》第30条规定,律师没有得到所属律师协会的许可时,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担任营利义务者的使用人,不得担任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执行职员、董事及使用人。日本这样做的目的:(1)保持律师的品位、形象和信用;(2)保证律师专注于律师职业;(3)保证律师执业的独立性。如有的律师协会规定,律师不得从事下列盈利性活动:风俗营业(指酒吧等与色情有关的业种)、旧货业、当铺等。 (二)中国律师的业务垄断及职业限制 1、业务垄断。我国《律师法》及其他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律师的业务垄断。因此,法律服务市场较为混乱。近年来,随着《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律师的业务垄断的特征开始显现。(1)《律师法》规定:非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不得收费(但是这里没有禁止非律师提供法律服务);(2)《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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