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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制史知识要点综述
中外法制史知识要点
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 中国法治文明起源与夏商法律制度:
1. 祀:祭祀 戎:战争
2.“行天之罚”:法制思想以表达神权法意志为宗旨
3.“禹刑”、“汤刑”:
是夏商两代法律内容的统称。它们不是禹、汤个人建立起来的,而是在夏商两代长期发展中,出于调整社会关系逐步形成的。以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法律性质的习惯法为主。
4.“昏、墨、贼”是罪名,“杀”是刑罚
5.“眚灾肆赦,怙终贼刑”:
对于因过失而造成的犯罪或者危害行为减免刑事责任,而对故意犯罪或者惯犯则从重处罚。
6.刑罚:墨、劓、刖、宫、大辟
7.周公制礼:
调整人民之间的关系与法律关系,维护严格的宗法等级秩序,保护统治阶级的权益。周礼的功能和作用还在于预防犯罪
8.吕侯作刑:
西周中叶,吕侯修改制定刑罚,为了维护周王室统治,恢复社会秩序。
9.圜土之制:
(有期徒刑)属于劳役刑性质,是限制或者剥夺罪犯自由并强制其从事劳役,接受改造的一种刑罚,相当于后世的徒刑。
10.嘉石之制:
类似于拘役刑,是限制或者剥夺罪犯自由并强迫其从事短期劳役的一种轻刑,主要适用于罪行未达到劳役刑标准的轻罪犯人。
11.三赦之法:
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外,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12.疑罪从轻惟赦制度 同罪异罚制度
13.傅别 质剂 书契
14.婚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同姓不婚”原则
15.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16.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
17.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有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18.狱:刑事诉讼案件 钧金:三十斤铜
19.讼:涉及财产纠纷之类的民事诉讼案件 束矢:一百支箭
20.五听:
辞、色、气、耳、目(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是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也是运用司法心理分析审理案件的一种尝试,与夏商所盛行的“天罚”、“神判”相比是一个进步,但完全依赖主观审理案件,容易导致专擅武断的经验主义,难免会酝酿成冤假错案。
21.法经:
(盗、贼、囚、捕、杂、具、法)是中国古代成文法之源,开创了中华法系独树一帜的立法先河。
22.秦朝法律制度的特点:
以法家理论作为立法指导思想
重视以法律手段全面调整社会关系
封建制度初期,刑法文明的发展滞后
矫枉过正,否定宗法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确立保护重点,中央集权、皇权的原则
秦朝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个明确以法家思想为治国方针和立法原则的朝代
23.秦朝法律形式磔
律;令、制、诏;式;廷行事;课、程;法律解释
24.具有鲜明秦朝法律特色的刑事法律罪名:
降敌罪、不敬国君罪、挟书罪、以古非今罪、言论罪
25.刑法原则
刑事责任年龄(秦以身高为标准,汉以年龄为标准)
区分故意与过失、加重原则、减轻原则、连坐原则
26.刑种(7):
死刑:腰斩、弃市、具五刑、磔
肉刑:黥、劓、斩左趾
徒刑:城旦、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候
侮辱刑:髡、耐
财产刑、赎刑、其他刑
27.汉朝法律制度特点:
西汉统治者从杂用各家学说到独尊儒术,逐步确立“德主刑辅”的法制指导思想
从西汉初年编纂律典,到诏令、科、比、律学章句的广泛适用,形成了以律为主体,多种法律形式并用的法律体系
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是中国古代法律超越野蛮、走向文明的里程碑。
推行重农抑商政策,从根本上满足了农业社会的稳定需要,同时也遏制了商品经济和法制发展的生机。
28.汉朝立法思想:
西汉初年黄老思想的盛行
汉武帝时期,儒学大师董仲舒“《春秋》之义大一统”
三纲五常: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律学(章句之学):汉儒对先贤学说进行逐章逐句地考证和解释
29.立法概述:
萧何《九章律》盗、贼、囚、捕、杂、具、户、兴、厩
孙叔通为《九章律》补充了官秩、仪品之制
汉文帝废肉刑,是中国古代法律跨越野蛮走向文明的一个界碑
30.亲亲得相首匿:
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求其刑事责任。
31.女徒顾山:
即允许被判处劳役刑的女犯回家,以每月300钱的赎金缴纳给官府,由官府雇人上山砍伐木材或从事其它劳作,以赎该女犯应服的劳役刑。
32.春秋决狱:
概念:西汉中期,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大义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经典作为裁判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
方法:本其事而原其志,从客观事实出发,推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在综合权衡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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