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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制史第六章综述
第六讲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公元220年-581年) 学习要求:掌握本章的主要线索,掌握这一阶段出现的体现礼法结合的重要法律制度。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概况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律学成就与内容的发展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三国时期形势图 西晋时期形势图 东晋时期形势图 南北朝后期形势图 南北朝前期形势图: 一、三国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一)三国时期的立法活动: A:前期基本沿用汉律,(在此基础上魏国制定了《甲子科》;蜀国制定了《蜀科》;吴国制定了《科令》和《科条》 ; B:后期立法以魏国最突出: 1、立法思想: 曹操:“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2、立法活动:《魏律》又称为《新律》 1)在篇数上,精简旁章科条,由原来《九章律》的九篇上继承5篇,增加为十八篇,更加规范条理。 2)在体例上,将《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 3)在内容上,废止旧的刑罚体系,首次确立新五刑制度。死刑、劳役刑(髡刑、完刑与作刑)、赎刑、罚金、杂抵7种37等。 4)“八议”入律。 5)针对汉代的“夷三族”刑缩小族刑连坐范围。规定“大逆无道,本人腰斩,家属从坐“,不再诛及祖父母及孙等隔代亲属(限定在三代直系和夫妻之间)。 肉刑不再作为法定刑罚列入国家法典 二、两晋的立法活动 (一)、立法思想:纳礼入律 (二)两晋时期西晋的立法活动最为典型:《晋律》又称为《泰始律》,是当时唯一一部同行全国的成文法典。 1、在体例上,新增将《法例》,列于《刑名》之后。(北齐律改为名例律)。 2、精简律令章句,刑宽禁简,扩充法典篇目、在篇数上,共有二十篇 3、改革刑罚:A:明确死刑、髡刑、赎刑、罚金、杂抵五种20等。B:再次缩小株连范围,规定除谋反大罪外,养子女及出嫁妇女不再受生父母连坐;C:对轻微过失误犯的老人、小孩及妇女减半处罚; 4、“准五服以制罪”入律。 5、开创了对法律条文进行注释的立法形式,故又称为“张杜律”。 (三)东晋以”清淡相尚,不崇名法“,在法律上无建树。 三、南北朝:礼律进一步融合 (一)鲜卑族北魏的《北魏律》,20篇 (二)北周的《大律》,25篇,首创徒刑的刑名,确立了杖、鞭、徒、流、死五刑。 (三)南北朝时期的代表作:北齐的《北齐律》 1)在篇数上,篇目简为十二篇。“法令明审、科条简要”。 2)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 3)在内容上,“重罪十条”入律。 4)影响:承上启下,成为隋唐律的蓝本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形式 1、出现了律、令的区分。张斐、杜预认为“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律显然是指刑事法规;令是规定典章制度的政令法规。 2、科的规范化:汉朝的科不是独立的单行法规,三国时出现了魏的《甲子科》、蜀国的《蜀科》、吴国的《科令》等可见科已成为独立的法律规范。 3、出现了格的法律形式:东魏的《麟趾格》, 4、式:西魏的《大统式》。早在秦朝已有《封诊式》,汉有《品式章程》、西魏有《大统式》。 五、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 (一)法典编纂技术成熟完善 12篇——《名例》——法典内容精简 (二)律学理论水平大大提高 1、对法典总则的性质、内容、地位有明确认识; 2、对各种罪名的基本概念及区别有了高度概括; 3、对相似易混淆的罪名有了认真细致的辨析。 (三)刑法理论的重大进步 1、提出了犯罪心理分析的有关理论。 2、提出罪刑法定的原则。要求“律法断罪,皆引律令格式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 六、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内容的变化(一) (一)刑罚体系的变革 1、肉刑制度的逐步废止:汉景帝保留了宫刑和斩右趾——魏晋南朝没有肉刑规定——北魏、东魏有宫刑——西魏改宫刑为入官为奴,最后废止宫刑。 2、族刑连坐范围不断缩小:秦汉的夷三族到曹魏改为三代直系及夫妻之间;西晋改为养子女及结婚女子单一连坐——东晋改为不连坐妇女——南朝、妻妾、姊妹削籍为奴,不受连坐—北魏将“夷五族只及三代直系血亲;夷三族只及罪犯一门;门族只及罪犯一人。 3、新五刑制度逐步确立《北齐律》中的刑罚体系已相当明晰,分为死、流、徒、杖、鞭。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 (附加)奴隶制五刑向封建五刑的转变经历了几个阶段: (一)夏商周三代时期 公元前21世纪禹建立的夏朝,标志着国家的形成。夏朝时奴隶制五刑已经初步形成,后继起的商,在夏的法制基础之上进一步法展奴隶制五刑,使奴隶制五刑得以定型。到西周时期,奴隶制五刑进一步完备。奴隶制五刑包括墨,劓,剕(也作腓),宫,大辟 (二)春秋至南北朝时期 1、到秦朝,法律进一步发展。开始出现了劳役刑:徒刑(作刑、劳役刑)①城旦和舂 ②鬼薪和白粲 ③隶臣和隶妾 ④司寇和侯(充当斥候,伺察敌情)。 2、到汉朝时,汉文帝废除了肉刑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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