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实施细则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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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实施细则综述

附件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4 - 第二章 债券注册和额度管理 - 4 - 第三章 账务处理和一级资金清算 - 9 - 第四章 业务数据处理 - 12 - 第五章 查询和账务复核 - 16 - 第六章 附则 - 17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通过财政部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财政部管理系统),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以下简称簿记系统)、债券业务电话语音复核查询系统(以下简称复核查询系统),及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业务处理系统(以下简称承销团处理系统)等共同进行处理。 第三条 国债登记公司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应分别做好相应系统的维护工作,保障系统运行的安全和稳定,共同保证系统之间连接的安全和顺畅。 第二章 债券注册和发行额度管理 第四条国债登记公司根据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通知(以下简称发行通知),在财政部管理系统中录(导)入债券注册要素和发行额度分配参数。经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复核后,财政部管理系统不晚于发行开始日前第二个工作日向承销团处理系统传送债券注册要素和发行额度信息。 第五条承销团成员应将承销团处理系统收到的债券注册要素和发行额度信息与发行通知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承销团成员应于发行开始日前在承销团处理系统中完成债券注册和发行额度信息的处理。如未收到债券注册要素和发行额度信息或核对不符,应及时会同国债登记公司分析查找原因。 如财政部管理系统传送的债券注册要素或发行额度信息存在错误,国债登记公司应立即通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并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监督下对债券注册要素或发行额度信息进行更正。经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复核后,财政部管理系统及时传送新数据。承销团成员在收到新数据后,应在发行开始前完成处理。 如承销团成员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接收信息或导入承销团处理系统中的债券注册要素和发行额度信息存在错误,承销团成员应对照发行通知在发行开始前完成处理。 第六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为基本代销额度和机动代销额度,发行额度分配管理具体工作流程为: (一)发行开始前,财政部管理系统计算基本代销额度数额,连同其他发行额度信息向承销团处理系统传送。 (二)发行期内,承销团成员通过各自承销团处理系统与财政部管理系统联网,申请机动代销额度。财政部管理系统实时向承销团处理系统反馈机动代销额度申请的处理结果及机动代销额度剩余情况。 (三)承销团成员应在承销团处理系统收到机动代销额度申请成功的处理结果后再组织销售。如未收到处理结果,承销团处理系统应重新传送该笔机动代销额度申请(即同一交易序号重发),并及时与国债登记公司取得联系。 (四)发行期内,如当日机动代销额度全部分配完毕,财政部管理系统反馈机动代销额度剩余情况为“当日机动代销额度分配完毕”,承销团成员当日应停止申请当期国债机动代销额度;如当期国债全部发行额度销售完毕,财政部管理系统反馈机动代销额度剩余情况为“本期国债全部销售完毕”,承销团成员应停止申请当期国债机动代销额度。 (五)发行期每日营业结束后,财政部管理系统按照承销团成员发行额度取得和实际销售情况,计算其每日退回的机动代销额度数额,如承销团成员退回的机动代销额度超出有关制度办法规定的上限,财政部管理系统将根据超限次数,暂停受理或拒绝受理该机构对该期国债机动代销额度的申请。 第七条 发行期内,国债登记公司和承销团成员应按照有关制度办法的要求调减未售出的基本代销额度: (一)定期调整 额度调整日营业结束后,承销团成员确认承销团处理系统收到财政部管理系统反馈的账务核查通过结果后,于当日在承销团处理系统中将本机构剩余基本代销额度调减至零;国债登记公司于当日在财政部管理系统中执行相关台账调整操作,将账务核查通过的承销团成员未售出基本代销额度全部调减至零,同时按调减数等额调增未分配机动代销额度。承销团成员如发现本机构调减数额与财政部管理系统反馈的调减数额不一致,以财政部管理系统反馈的调减数额为准,同时应及时停止销售并会同国债登记公司查找原因。 (二)不定期调整 承销团成员、国债登记公司在收到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调减通知后,根据有关制度办法规定的计算方法分别计算调减数额。 额度调整日营业结束后,被调减的承销团成员确认承销团处理系统收到财政部管理系统反馈的账务核查通过结果后,于当日在承销团处理系统中根据事先计算的调减数额,对本机构剩余基本代销额度进行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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