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毕业论文[阚国祥]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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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毕业论文[阚国祥]综述

安 徽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涡 阳 分 校 毕 业 设 计 分校名称 涡阳广播电视大学 年 级 13秋 专 业 法学(专) 学 号 1334001473921 课题名称 婚姻财产关系的思考与论述 学生姓名 阚国祥 指导教师 马老师 完成时间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目 录 一、婚姻诉讼中夫妻财产的分割 (一)房产的分割 (二)投资经营性财产的分割 二、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 (一)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区别 (二)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别 三、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权 四、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一)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概念 (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生效的要件 五、《婚姻法解释(三)》中明确的婚姻财产关系 (一)婚姻不动产财产关系的明确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婚姻财产关系的思考与论述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和发展、改革开放后与世界经济接轨的加快,个人拥有的财富种类和数量也随之不断增加,人们对婚姻财产关系认识的思想观念也在不断更新和丰富。时代的发展迫切的要求法律在婚姻财产关系调整上给予充分的规定和定义,以便于指导和调整各类婚姻财产关系。 本篇论文对“婚姻诉讼中夫妻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婚姻法解释(三)》中明确的婚姻财产关系”等涉及婚姻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定义和规定进行了研究和论述;对如何避免夫妻之间离婚时的财产纠纷?夫妻双方不离婚,共同财产能分割吗?等问题进行了思考和深入细致的探讨。 【关键词】约定协议;共同财产;处理权;财产关系;共同共有人 婚姻财产关系的思考与论述 一、婚姻诉讼中夫妻财产的分割 (一)房产的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对于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使用、承租的公房,双方均无所有权,只有使用权,离婚时,如果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也应在离婚案件中一并予以解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2月5日发布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对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1、离婚时,双方对共同居住的公房享有承租权的条件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2、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离婚时人民法院的处理原则 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此外,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3、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时的处理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4、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房屋的处理 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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