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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抵押担保合同-适用企业
抵押合同
编号: DYHT-2015
抵 押权 人: (下称“甲方”)
住 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抵 押 人: (下称“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上述主体合称“双方”,单称“一方”。
鉴于抵押人自愿以其所有的财产为债务人 (下称“主合同债务人”)与债权人 (下称 “主合同债权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JKHT-2015的《借款合同》(含对其的任何修订或补充,以下称“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财产抵押担保。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署本合同,以资信守。
被担保的主债权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 万元整),借款期限 月,自借款划转至借款人翼龙网贷账户之日起至 止,具体以相关借款协议为准。
乙方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
抵押权存续期间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自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至乙方履行抵押义务并清偿完毕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止。
抵押财产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为 。抵押人保证对抵押物享有合法权利,并承诺承担因抵押物权属纠纷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抵押财产信息如下:
坐落:
价值(预估): 元
担保主债权金额(本金): 元
抵押担保的范围
4.1 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履行义务)而产生的全部费用,
4.2 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7.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反映其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各种资料,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对其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调查了解,并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与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相关的所有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状况、收入、支出、负债及对外担保等)及陈述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瑕疵。
7.2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乙方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涉及诉讼、仲裁或发生其他可能影响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之事项,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以保证甲方充分实现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
7.3 在主合同履行期间内,乙方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等变更的,乙方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甲方;
7.4 抵押人保证对抵押财产拥有完全、有效、合法的所有权,抵押财产不存在共有、担保、占有、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被限制流通等任何权利限制7.5 当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抵押人保证按抵押权人要求及时提供经抵押权人认可的其他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直至足以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
7.6 抵押人在收到任何政府机关或监管机构发出的关于抵押财产的任何通知或行政命令,或涉及抵押的任何诉讼、仲裁时,应及时声明抵押情形,于该等情形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抵押权人,并按照抵押权人的指示及时应对。
7.7 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在7个工作日以内告知甲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甲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并于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它担保。
抵押权的实现
8.1 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可能导致抵押权人在主合同或本合同项下权利无法实现的,抵押权人均有权立即行使抵押权:
(1) 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
(2) 主合同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任何规定;
(3) 主合同其他担保人违反相关担保合同的任何规定;
(4) 出现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抵押权人权益的情况。
8.2 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将抵押财产折价转让、变卖以偿付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
违约责任
9.1 因乙方原因导致未能完成抵押登记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应赔偿损失;
9.2 乙方在本合同中做虚假陈述与声明,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9.3 本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任何一方的陈述、保证若存在任何失实、遗漏的情况,或本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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