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学第三章综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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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学第三章综述

第三章 中央银行类型、结构与独立性 第一节 中央银行的类型与结构 一、中央银行制度的基本类型 (一)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度 是最主要、最典型的中央银行制度形式,它是指国家设立专门的中央银行机构,使之与一般的商业银行业务相分离,而纯粹的行使各项中央银行职能。它又可以分为一元式、二元式两种类型。 1.一元式中央银行制度,它是指一国由独家中央银行及其众多的分支机构来执行中央银行职能。这种由总分行构成的中央银行的特点是:权利集中,职能齐全,分支机构众多。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如英国、日本、法国等国家的中央银行都采取这种形式。中国自1984年之后也实行这种中央银行制度。 2.二元式中央银行制度,它是指在一国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相对独立的中央银行机构。中央级机构是最高权力或管理机构,地方级机构受中央级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是它们在各自的辖区内有较大的独立性。实行联邦制的国家多采取这种中央银行制度形式。 (二)复合中央银行制 它是指在一国之内,不设立专门的中央银行,而是由一家大银行来同时执行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两种职能,也就是所谓“一身二任”。这种制度主要存在于中央银行早期以及前苏联和东欧国家。我国1984年以前也实行这种中央银行制度形式。 (三)跨国中央银行制 它是指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设立共同的中央银行。它一般与一定的货币联盟以及多国经济的一致性相联系。二战后,一些在地域上相邻、经济上与某一发达国家联系密切的欠发达国家,为促进共同的经济发展,组成了货币联盟,在联盟内发行共同的货币,执行共同的金融政策,并建立共同的中央银行。这些中央银行有西非货币联盟成立的西非中央银行,中非货币联盟成立的中非中央银行,以及东加勒比海管理局等。此外,目前最受到瞩目的跨国中央银行是欧洲中央银行。 (四)准中央银行制 它是指某些国家或地区没有建立通常意义上的中央银行,而只设有类似中央银行的机构,以及由政府授权某个或某几个商业银行与政府机构一起共同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如新加坡、香港就实行准中央银行制。 二、中央银行的资本结构 (一)全部资本国家所有 即中央银行的全部自有资金都来自于政府。这类中央银行也叫国有化中央银行。目前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都是如此。如英国、过去的法国、德国等 (二)公私混合所有 即国家持有中央银行的一部分资本金,一般至少占总资本的一半以上,其余的则由私人提供,它也叫半国家性质的中央银行。如日本 (三)全部资本非国家所有 这类中央银行的股份主要是由一些金融机构持有,而非政府持有。如美国。 (四)无资本金 唯一的韩国。 (五)多国所有 跨国中央银行的资本不为某一个国家单独所有,而是有跨国中央银行的各成员国共同所有,如欧洲中央银行股份是由各成员国根据人口数量和国内生产总值认购的。 总结:中央银行无论归谁所有,都不会对中央银行的业务、职能产生影响,因为,国家对中央银行拥有直接控制监督的权力,私人股东既无决策权,也无经营管理权。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一个国家的中央银行从本质上讲都是政府机构。 三、中央银行最高权力机构的组织结构 (一)中央银行最高权力机构的类型 1.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有一个机构统一掌握。比如英国、美国等。 2. 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属不同的机构。比如日本等 上述差别主要是由各国中央银行的传统决定的,对行使其职能并无实质性区别。 美联储的结构 联邦储备委员会 12家联邦储备银行 纽约联邦储备银行的特殊作用:第一,美国许多大的商业银行都位于纽约地区,这些银行的安全性和健康性对于美国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对它们有监管职能;第二,它设有公开市场交易室,负责实施公开市场操作。还设有外汇交易室,代表联储和财政部干预外汇市场;第三,它是联邦储备银行中唯一一家成为国际清算银行会员的银行。第四,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行长是唯一一位公开市场委员会的永久成员,担任该委员会的副主席,同联邦储备体系的主席与副主席一道,成为体系最重要的三位官员。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特殊权力;20世纪30年代后,获得操作货币政策的控制权,近年来,其权利进一步增强,虽然由联邦储备银行的董事(经过委员会同意后)选出其行长,但委员会有时推荐行长人选,董事通常听从建议,由于委员会制定行长的工资标准,审查联邦储备银行的预算,因此,对储备区银行的业务活动可以实施更大的影响。 委员会主席的权力:对委员会的特殊控制(未经法律授权),通过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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