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之教育法律法规1综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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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之教育法律法规1综述

一、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A、相同(本质是一致的) ①在内容上的一致性——体现了广大劳动人民在教育领域中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 ②根本任务上的一致性——为了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着和接班人,使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B、区别: ①制定主体不同——法律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而政党机关和各级国家机关、甚至社会团体的领导机关都可以成为政策制定的主体。 ②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以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表现的,注重条款的规范性和确定性,而政策则是以决议、纲要、通知、意见等形式表现的,更多的强调原则性和导向性。 ③实施方式不同——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违法必究;而政策只对部分人员具有约束力,且是通过宣传教育和表率、影响作用来实现。 ④发挥作用不同——法律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稳定性作用;政策则具有指导性、调控性和灵活性作用。 (二)教育法律规范 (三)教育法的渊源: 国家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等。 3.教育法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规定制定的、实施和管理教育事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包括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等。 a.国家教育行政法规; b.地方性教育法规;包括执行性、补充性的和自主性地方教育法规。 4.教育规章:----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对教育法律法规的补充性文件。通常称之为:规定、办法、规范、大纲、标准等。 a. 地方性教育规章; b. 部门教育规章; 5.其他渊源: 行政法、民法、刑法、教育政策、教育判例等。在没有国家政策或法律的情况下,党的政策实际上起着法律的作用。 2.设立学校的基本条件与程序 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 (《教育法》第26条) 组织机构和章程。包括:机构名称、办学宗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主要任务、机构内部管理体制、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举办者的权责和章程的修改程序等。 合格的教师队伍。——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方可聘任为教师。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备案手续。 实行审批制度和登记注册制度——审批制度一般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等。 ②学校的义务: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a.遵守法律、法规; b.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c.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它职工的合法权益; d.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 e.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f.依法接受监督。 义务教育学校的义务:尊重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按时接纳其入学,不得开除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得拒收依法应入本校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应按有关规定保质保量的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并推广使用普通话;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对修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颁发义务教育证书;不得将校舍场地出租、转让;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将德育放在学校工作首位。 (三)学校有关的法律关系 学校与行政部门的关系——教育行政法律关系。表现为政府依法对学校进行行政管理、行政干预和施加行政影响,学校则处于服从地位并履行行政命令所规定的义务;同时,学校依法享有独立自主办学的权利,并对政府行使以建议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监督权。学校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学校与社会的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包括:所有权关系、邻里关系和合同关系等。 学校与教师的关系——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的支配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同时可通过教代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管理。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四、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4.《办法》所规定的重要内容: 关于学校责任范围的界定——学生伤害事故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关于适用范围——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 关于学校责任的性质——如果学校未履行规定的义务与职责,有过错的,造成学生伤害,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学校已尽到相应义务,无过错,则无责任。(“过错责任”) 关于伤害事故的类型——学校责任事故;学生责任事故;其它相关人员的责任事故;混合型责任事故。 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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