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三旅游与旅游法制建设综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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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三旅游与旅游法制建设综述

主题三、旅游与旅游法制建设 4、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的成就和问题 (1)我国旅游立法概况 (2)旅游法制建设成就和特点 (3)旅游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 * 我国旅游业现有的立法: 1985 《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我国第一个关于旅游业管理的行政法规。 1996年 正式颁布《旅行社管理条例》,期间配套出台《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全国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组织于管理暂行办法》《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等 1997年 《中国公民出国出境旅游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我国第二部旅游行业的行政法规 1999年 《导游证管理办法》 * * 2001年 修订《旅行社管理条例》2001年出台《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2002年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旅游行业的第三部行政法规。2002年《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2009年 《旅行社条例》 * * 新动态 2009年12月《旅游法》起草工作全面启动。   201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在京召开了国家旅游局配合起草《旅游法》工作组第一次全体会议   2010年5月18日,国家旅游局召开配合全国人大财经委起草《旅游法》专家论证会,通报全国人大财经委调研组的调研情况。   2011年2月15日 《旅游法》立法专家座谈会在京召开。 2010年底形成了第一稿草案,该法已列入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 * 国外旅游立法的状况 美洲是世界上最早颁布旅游法的地区。 美洲的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墨西哥、尼加拉瓜、巴拿马、巴拉圭、秘鲁和委内瑞拉等13个国家先后颁布了旅游法。 欧洲也有许多国家颁布了旅游法,尤其是中欧和东欧国家。例如,匈牙利目前正在起草一部旅游法。西班牙中央一级虽然没有通过旅游法,但是类似的法律文书已经由17个自治区政府在过去的17年里颁布。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国于2004年启动并于2009年完成的旅游法典在推进旅游服务发展与现代化方面的目标,与其他国家并无二致。 亚洲和太平洋地区已制定了旅游法的国家包括不丹、老挝、蒙古和越南等。 * * 旅游立法:立法机关和学界的争议 关于我国旅游基本法是否有必要单独立法,立法机关和学界颇有争议。争议的焦点之一是:旅游法能否成为一门独立的部门法?与此相关,旅游法是否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 英国在1969年制定了《英国旅游发展法》,美国在1979年制定了《美国全国旅游政策法》,而日本则早在1963年就制定了《日本旅游基本法》。 * * 国外旅游立法宗旨 几个国家的旅游立法宗旨 一是为了促进本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从而促进本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全面发展; 二是为了提高本国企业在国际旅游市场的综合竞争力,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三是为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为了促进本国国民和其他游客的健康文化生活; 五是为了促进世界和平,增加各个民族之间的相互了解与信任等。 * * 旅游法是一个跨多种行业的行业大法 旅游法是一个跨多种行业的行业大法。《美国全国旅游政策法》对成立美国“全国旅游政策委员会”作了规定。 根据该法规定,美国全国旅游政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包括:总统国内事务和政策助理(任委员会主席);美国旅行游览发展公司总裁(任委员会副主席);交通部长、内政部长、商务部长、国务卿、农业部长、劳工部长、财政部长、卫生、教育及福利部长、能源部长、国防部长、住房和城市发展部长;司法部长;民用航空委员会主席、州际商业委员会主席、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国际通讯机构和环境保护机构的负责人。 由这些成员组成的全国旅游政策委员会来协调全国旅游业的发展,解决旅游业发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包括法律问题, * * 旅游立法“量”上滞后。 旅游立法“质”上滞后。 旅游立法“模式”上滞后。 旅游立法“程序”上滞后。 评价 * * 主题三、旅游与旅游法制建设 (二)旅游法的解释   1、法律解释的含义   2、法律的解释权限 * * 国家旅游局对《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4条的解释“旅行社因不能成团,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时,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转让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应的法律责任”是指由于擅自转让导致履行费用、餐饮标准、游览项目、旅游标准等不同而造成的旅游者的经济损失,应当由擅自转让的旅行社承担。 思考的问题:  为什么要对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主题三、旅游与旅游法制建设 分析与思考 * * 主题三、旅游与旅游法制建设 (二)旅游法的解释   1、法律解释的含义   法律解释,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根据国家的统治意识、法理原则和政策观点,对现行法律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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