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与实务(李世炜)项目五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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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五/任务一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法理一 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破产的概念及特征 破产是一种法律规定的清偿债务的特殊手段,其目的在于通过破产的程序使全体债权人获得公平受偿。 二、企业的破产界限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法清理债务。 三、破产申请 (一)破产申请的主体 包括: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二)破产申请的形式 破产申请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项目五/任务一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法理二 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清册。同时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1、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2、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3、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5、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6、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7、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项目五/任务一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法理三 管理人的产生 一、引入管理人制度的意义 1、管理人的独立性,为排除干扰、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提供了条件和空间; 2、管理人的专业性,从制度上保证管理人在破产过程中提高清算效率,降低破产费用; 3、管理人的全程参与性,可以有效防止债务人转移破产财产,或造成破产财产的损失。 二、管理人的性质及其组成 管理人作为破产法人代表,对外代表破产企业。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三、管理人的职责 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项目五/任务二 债务人财产 法理一 债务人财产的构成 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债务人财产划分为两部分: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财产权利。其中财产权利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票据权利、股权、物权等。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财产权利。 项目五/任务二 债务人财产 法理二 债务人不当行为的认定与产权的维护 一、撤销权 行使撤销权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财产。 二、债务人的无效行为 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均属于无效行为。 三、抵销权 行使抵销权目的是对债权人债权的一种保障。 四、取回权 五、其他由管理人依法处理的债务人财产 项目五/任务三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法理一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 一、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的支付随时可用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偿,而不按破产清算顺序进行清偿。 破产费用的范围: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的范围: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项目五/任务三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法理二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项目五/任务四 债权申报和债权人会议的组建 法理一 债权申报 一、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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