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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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

1 附件: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 年修订)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 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 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 34 号)、《钢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 地区除外)的现有钢铁联合、冶炼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是现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条 件,是适应钢铁企业目前发展水平的标准,随着我国钢铁工 业总体水平的提升将不断提高。 二、规范条件 (一)产品质量 1.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保持良好 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严禁 生产Ⅰ级螺纹钢筋、Ⅱ级螺纹钢筋(2013 年后)、热轧硅钢 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 (2010 年本)》(工产业〔2010〕第 122 号)中需淘汰的钢材 2 产品。 (二)环境保护 1.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配套必要的污 染物治理设施,按照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污染源自 动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 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2.钢铁企业排污须持有排污许可证,达标排放,其中水 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6);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烧结、球团工业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GB2866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4)、《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 和《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噪声 排放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固体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危 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等国家和地方标准。 3.钢铁企业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 1.19 千克, 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 1.63 千克。企业污染物排放总 量不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有单项污染物减排 任务的企业,须落实减排措施,满足减排指标要求。 (三)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3 1.钢铁企业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能 源(水)计量器具。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中心。 2.钢铁企业主要生产工序能源消耗指标须符合《粗钢生 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和《焦炭单 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2)等国家和地方标准,其中 焦化工序不超过 155 千克标煤、烧结工序不超过 56 千克标 煤、高炉工序不超过 446 千克标煤、转炉工序实现负能炼钢、 普钢电炉工序不超过 92 千克标煤、特钢电炉工序不超过 171 千克标煤。 3.钢铁企业须注重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各种资源的循环 利用率。吨钢新水消耗不超过 4.1 立方米,固体废弃物综合 利用率不低于 94%。 (四)工艺与装备 1.高炉有效容积 400 立方米以上,转炉公称容量 30 吨 以上,电炉公称容量 30 吨以上(变压器容量 15000 千伏安 以上),高合金钢电炉公称容量 10 吨以上(变压器容量 5000 千伏安以上),球团竖炉 8 平方米及以上,烧结机有效烧结 面积 90 平方米及以上,常规机焦炉炭化室高度 4.3 米(捣 固焦炉 3.8 米)及以上,以及不属于《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 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 年本)》中需淘汰的 落后工艺装备。 2.钢铁企业主体工序须配备节能减排设备,其中高炉应 4 配套煤粉喷吹和余压发电装置,高炉、转炉应配套煤气回收 装置。焦炉应配套除尘、脱硫、污水生化处理、煤气回收利 用(不得放散)以及干熄焦装置。烧结机应配套烟气余热回 收及脱硫装置。 3.钢铁企业须按照适时修订的《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 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规定的时限内淘汰落后的工艺装备。有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的企业,须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五)生产规模 2010 年普钢企业粗钢年产量 100 万吨及以上,特钢企业 30 万吨及以上,且合金钢比大于 60%(不含合金钢比 100% 的高速钢、工模具钢等专业化企业)。 (六)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 1.钢铁企业须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体 系,焦化、氧气及相关气体制备、煤气生产(不包括回收) 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近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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