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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计量法讲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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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计量法讲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1986年7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立法宗旨)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三条 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十条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七条 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计量检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第六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涉及本系统以外的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亦适用本细则。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 第4号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的量值准确一致,测量数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制定本规定。(宗旨 和依据)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是指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含设计、试验等,下同)生产、服务中实现产品量值准确一致、测量数据可靠的全部活动。(含义 )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简称国防科工委,下同)统一监督管理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导。(主管和关系) 第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面向社会的科研、生产、服务中的计量活动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国防科技工业面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计量认证。(规定)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七条 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是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军工集团公司计量管理机构 第十条 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含委属各高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国防科工委批准设置的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接受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国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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