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上)讲义.ppt

  1. 1、本文档共29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二、立功 (一)立功的概念、种类和表现形式 1.立功的概念 所谓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包括同案犯),或者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或重大贡献的行为。 2. 立功的种类及其形式 立功有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之分。 一般立功的主要形式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包括同案犯);在押期间制止他人犯罪活动的,等等。 重大立功的主要形式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包括同案犯);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或重大贡献等。 重大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况。 (二)立功犯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典第68 条之规定,对于立功者应分别依以下不同情况从宽处罚:(1)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典第51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换言之,死缓判决确定之前的羁押时间不计算在缓期2年的期限之内,缓期2年届满后至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前的关押日数,则应计算在减刑之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内。 第三节 附加刑 附加刑,是指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于主刑适用的刑罚。根据刑法典第34条、第35条之规定,我国刑法中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与驱逐出境四种附加刑。 一、罚金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罚金与行政罚款的区别: 1.罚金刑的适用对象 罚金刑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经济犯罪和贪利性犯罪。此外,在刑法明确规定对犯罪单位施以双罚制时,对单位一律使用罚金刑。 2.罚金刑适用的根据和数额: (1)根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2)数额: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500元。 3、单处罚金的条件: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偶犯或者初犯; (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3)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 (4)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5)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6)全部退脏并有悔改表现的; (7)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4、罚金的执行(缴纳)方式:(1)一次缴纳,即要求犯罪人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缴纳完所判罚金的数额。(2)分期缴纳,即要求犯罪人在判决确定的期限以内分期缴纳所判罚金的方式。(3)强制缴纳,指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届满以后,犯罪人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的,由人民法院强制其缴纳的方法。(4)随时追缴,指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犯罪人,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随时予以追缴的方法。(5)延期、减少或者免除缴纳,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5、执行: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二、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 1.适用对象: 2、适用方式(1)应当附加适用。(2)可以附加适用。 (3)独立适用。 3、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4、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对于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3)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5、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与执行:(1)独立适用的,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2)被判管制附加剥夺政治

文档评论(0)

jiayou10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8133070117000003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