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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业营改增计价规则调整宣贯课件讲述
浙江省建筑业营改增工程造价政策宣贯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6年5月
主要内容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进程
二、营改增社会关注问题
三、营改增相关基础知识
四、营改增计价政策调整
五、营改增行业应对措施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进程
1.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38号令),增值税税率为17%和13%。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3. 2011年11月16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对税率作出如下规定:“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4. 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浙江省自2012年12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营改增。
5. 2014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决定从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正式纳入“营改增”范围。
6.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日期
进程
2月19日
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提出按照“价税分离”原则,调整工程计价规则和程序
3月14日
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在石家庄组织召开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研讨会,要求对各省造价管理机构启动计价依据调整的准备工作;
4月11日
住建部召开建筑业、房地产业实施营改增电视电话会议,陈政高部长讲话中提出:要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做好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为营改增顺利落地保驾护航。
4月13日
住建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印发《关于印发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提出将建设工程的附加税费纳入企业管理费中。
4月18日
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6】144号文),浙江省营改增计价政策正式出台。
4月18日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印发营改增后施工取费费率和价格信息发布的管理办法(23号、25号文)。
4月22日
首场浙江省营改增计价政策宣贯交底会议在之江饭店举办。
营改增计价政策调整过程
主要内容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进程
二、营改增社会关注问题
三、营改增相关基础知识
四、营改增计价政策调整
五、营改增行业应对措施
二、营改增社会关注问题
1、营改增企业税负
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2、营改增核心问题
营改增的核心是抵扣链打通,形成环环相扣层层抵消
3、营改增根本差异
营业税3%、增值税税率11%无可比性
4、营改增收支平衡
建筑产品价格由工程造价规则定价
5、营改增价税分离
税制改革改变原有造价管理模式
主要内容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进程
二、营改增社会关注问题
三、营改增相关基础知识
四、营改增计价政策调整
五、营改增行业应对措施
三、营改增相关基础知识
1.营业税
1.1营业税是指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 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营业税
应纳税额
营业额
税率
建筑业营业税为3%,是价内税。
1.2营业税范围及税率
序号
税目
税 率
一
交通运输业
3%
二
建筑业
3%
三
金融保险业
5%
四
邮电通信业
3%
五
文化体育业
3%
六
娱乐业
5%-20%
七
服务业
5%
八
转让无形资产
5%
九
销售不动产
5%
2.增值税
2.1增值税
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增值税是价外税。
增值税进项税额
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增值税应税劳务和服务而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销项税额
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应纳税额
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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