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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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为加强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工作指导,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及相关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内,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的,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指为农村土地经营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主要包括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所)等。  第二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无争议;  (二)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  (三)流出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四)流转交易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三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交易品种包括:  (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三)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  (四)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经营权。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依法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第五条流出方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1.身份证明;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组织(个人)受托流转承包土地的,应当提供书面委托书;  4.土地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  5.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1.身份证明;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3.土地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  4.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具体承办人的身份证明;  3.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证明材料;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署同意流转土地的书面证明;  5.土地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及作价依据、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  6.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经营权参照以上情形,按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条流入方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流入申请(主要包括流入土地的用途、面积、期限等内容);  (三)流入土地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需提供农业经营能力等证明,项目可行性报告,以及有权批准机构准予流转交易的证明;  (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交易双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流出方和流入方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签署流转交易服务协议,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提供的服务内容及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发布供求信息。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转土地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  (二)流出方或流入方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条件;  (三)需要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的发布公示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同一宗土地的经营权再次流转交易须设定间隔期限。在公示期限内,如出现重大变化,应及时发布变更信息,并重新计算公示期限。公示期结束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组织交易。  第十一条土地经营权流出方或流入方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价格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底价应当由农民集体民主协商决定。  第十三条交易双方应参照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的基本信息;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六)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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