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操作规程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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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信证明业务的管理,防范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提高服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XX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资信证明是指本行根据客户委托,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向客户指定的第三方出具资信证明书的金融业务。 资信证明书的证明内容包括客户在本行办理的各项表内外信贷业务是否有逾期(垫款)和欠息余额、人民币和外汇结算方面以及执行结算纪律情况是否良好。 客户与本行业务合作中任何其他方面的资金及信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在本行存贷款的具体数额、企业注册资金验资情况等)均不在本规程所称资信证明书的证明范围之内。 第三条 本行可以根据客户申请及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内部审查程序为客户出具标准格式或非标准格式的资信证明书。 第四条 本行为客户出具的资信证明书只对截止本证明书所指明时点,被证明人在本行信贷业务逾期(垫款)及欠息、人民币和外汇结算方面以及执行结算纪律情况的真实性负责。本行对本证明书所指明时点之后上述情况发生的任何变化不承担责任。 第二章 资信证明业务操作程序 第五条 业务申请 (一)资信证明的申请人限于在本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及外汇结算账户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本行办理信贷业务机构可以直接受理客户提出的办理资信证明业务的申请。 (三)本行经办机构受理资信证明业务申请时,应要求客户提交下列材料: 1.填列完整的《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申请书》(格式见附1); 2.能够证明客户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相关资料,如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如有)、近期财务报表; 5.能够证明资信证明用途的有关文件,包括招投标文件、业务合同、有关业务函件等; 6.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中,客户在办理其他业务中已经向经办机构提供过且在有效期内的,经办机构可不要求客户重新提供。 第六条 业务受理和审查 (一)客户提出办理资信证明业务的申请后,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受理后,应对客户提出的资信证明业务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如客户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经办机构应要求其及时补充或更换。 (二)如资料完整,经办机构信贷部门应立即指派专人组织业务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客户基本情况(客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 2.客户上年度及近期(月、季度)的财务状况; 3.证明时点上,客户在经办机构办理各项表内外信贷业务(包括各类本外币贷款、账户透支、票据贴现、商业汇票承兑、保证、信用证、信贷证明等)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客户是否有逾期贷款及欠息余额、表外业务有无垫款余额、其他各项信贷业务合作关系中(包括客户为第三方办理信贷业务而向本行提供的担保)有无其他违约情况; 4.经办机构资信证明书的用途及证明书接受人基本情况等; 5.根据客户具体情况需要调查的其他方面。 (三)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应根据调查情况据实填写《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书》( 格式见附2 )中“申请人基本情况及在经办机构办理的信贷业务情况”部分,并由调查客户经理明确表明是否同意为客户出具资信证明书的意见送交会计部门。 (四)经办机构会计部门负责对客户在经办机构办理各类人民币业务过程中的资金结算情况、执行结算纪律情况进行审核,据实填列《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书》中“会计部门调查情况”部分,并由部门负责人签注审核意见。对于客户在经办机构开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结算账户的,应一并进行调查和审核,经办机构会计部门一般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五)客户在经办机构开立有外汇结算账户的,会计部门审核后,应将《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书》及有关材料由调查客户经理送交总行国业中心对客户外汇资金结算情况和执行外汇结算纪律情况进行审核。国业中心应据实填列《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书》中“国业中心调查情况”部分,由国业中心负责人签注审核意见,一般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已签字确认的《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书》由经办机构客户经理退还给会计部门。 (六)会计部门应根据本部门调查审核情况,结合信贷部门及总行国业中心调查情况在《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书》的审核意见,据实填列拟出具的资信证明书的正文部分内容。 (七)会计部门将出具的资信证明书、《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书》、客户提交的《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等报送经办机构负责人或分管行长审批。 第七条 业务审批 (一)客户申请本行为其出具标准格式资信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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