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ation案例+答案分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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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接到一份经B银行保兑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当该公司按信用证规定办完装运手续后,向B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各项要求的单据要求付款时,B银行却声称:该公司应先要求开证行付款,如果开证行无力偿付时,则由其保证行付款。 问题:B银行的要求对不对? 分析: B银行的要求是毫无道理的。理由如下: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在遵守信用证一切条款的条件下,对受益人承担付款、承兑的责任。保兑行在信用证业务中,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因此就本案例来讲,B银行为信及证的保兑行,他也就承担了首先付款的责任,对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而不是俟开证行无力付款时他再保证付款。他对受益人的要求,是混淆了“保兑”和“担保付款”两种概念,他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2002年2月,我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签订出口合同,支付方式为D/P 120 days after sight。中国C银行将单据寄出后,直到2002年8月尚未收到款项,遂应A公司要求指示英国D代收行退单,但到D代收行回电才知道单据已凭进口商B公司承兑放单,虽经多方努力,但进口商B公司以种种理由不付款,进出口商之间交涉无果。后中国C银行一再强调是英国D代收行错误放单造成出口商钱货损失,要求D代收行付款,D代收行对中国C银行的催收拒不答复。10月25日,D代收行告知中国C银行进口商已宣布破产,并随附法院破产通知书,致使出口商钱货两空。 问题:从本案例中,我们可以吸取什么教训? 分析:采用 D/P远期方式,对出口方来讲存在较大风险,实际是出口商给与进口商资金融通,让进口商不必见单即付款。所以出口商应尽量避免使用D/P远期。如果必须要选择D/P远期,那么应把握以下几点: (1)要有风险意识,先考虑客户资信。 (2)要注意那些不做远期付款交单业务,而将其按即期或承兑交单处理的国家和地区。 (3)为避免货物运回或再处理货物的损失,可让进口商预付相关款项,如有可能预付款中可包括出口商利润。 (4)选择CIF条款,以防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失导致进口商拒付,同时索赔无着的风险。 (5)投保出口信用险。 我国某出口企业A与另一国的进口企业B之间签订了一份进出口贸易合同,合同中规定支付条款为装运前15天电汇付款。但在后来的履约过程中,B方延至装运月中才从邮局寄来银行汇票一张,并声称货款已汇出。为保证按期交货,我出口企业于收到汇票次日即将货物装运,同时委托C银行代收票据。1个月后,接到C银行的通知,因该汇票系伪造,已被退票。此时,货物已抵达目的港,并已被进口方凭出口企业自行寄去的单据提走。事后我出口企业A进行追索,但进口方B早已人去楼空,我方承受了较大的损失。 问题:从案例我方的三大失误中我们可以吸取什么教训? 分析失误: 第一失误:买卖合同中已规定“支付条款为装运月前15填电汇付款”。但是后来进口方B却拖到装运月中才从邮局寄给我出口企业A银行汇票一张,我方对B方的这一更改行为(即将电汇改为票汇)未引起重视和怀疑。 第二失误:进口方B从邮局寄给A银行汇票一张,我出口方A于收到汇票次日即将货物托运,根本没有对B方寄来的汇票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所以也就没有采取措施去鉴别汇票的真伪,并且于收到汇票次日发运了货物,以致最后钱、货两空。 第三失误:我出口企业A在对B方的资信情况缺乏足够的了解的情况下使用了风险很大的汇付支付方式。 本案应吸取的教训: (1)在进出口贸易实务中,有一方若对支付条件作了更改,这是一个应该引起另一方高度警惕的行为。在本案中,我方对对方的更改行为没有引起注意。一般情况下,对方若更改了支付条件(特别是做出了有利于更改方的支付条件时),很有可能是更改方的策划着一场骗局,若另一方未引起重视,就有可能上当受骗。本案中的A企业就是一个例子。 (2)本案中,对方已将电汇改成了票汇,也寄来了银行汇票一张,即便我方已认可了这一改动,但也要特别注意:一定要审核对方寄来的汇票的真伪性。在进出口业务中,采用票汇时,为保证收汇安全,除确实可靠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并经我国银行审查认可同意收受的以外,均应先将收到的票据交我当地银行,并委托其通过国外的代理行向付款行收取货款,在接到收妥通知后,方可对外发运货物,以防止国外不法商人伪造票据、出票行破产倒闭或其他原因收不到票款而蒙受损失。 (3)使用汇付方式时,一定要注意对方的资信情况如何,同时也应知道汇付方式有其适用的范围。 在出口业务中,要注意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对于资信不好的客户或新客户,应尽量避免使用票汇方式。由于在进出口贸易使用汇付方式结算货款的过程中,银行只提供服务而不提供信用,因此,使用汇付方式完全取决于买卖双方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信任,并在此基础上向对方提供信用和进行资金融资。据此,汇付实属商业信用性质,提供信用的一方所承担的风险很大,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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