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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再保险监管 教学要求: 本章要求了解再保险监管法律、了解各国监管概况;掌握再保险监管的方法。了解再保险的立法性质、了解再保险与国际法、了解仲裁、再保险与税法。掌握再保险业务监管的内容、了解再保险业务监管的方法、了解再保险业务监管的手段。了解几种不同的监管方式、评估再保险人可靠性的标准、了解我国再保险监管的模式选择。 第一节 有关再保险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再保险的立法性质 二、再保险与国际法 三、仲裁 四、再保险与税法 一、再保险的立法性质 (一) 再保险的学说 1.再保险独立说 2.合伙契约说 3.共算的再保险说 4.同种保险说 5.责任保险说 (二)再保险的立法性质 再保险的立法性质应以合作的有关法律为依据. 再保险的学说 ? (一)再保险契约的独立原则 即再保险独立说 1 、再保险独立说的观点 2 、对再保险独立说的理解 (二)合伙契约说 1、合伙契约说的代表性观点 1)民法上的合伙定义:权利主体为经营共同事业所缔结的一种类似于债的法律关系,其核心是就出资财产和经营所得形成共同共有的关系. 2)合伙契约说:再保险当事人之间,对于危险之分配,费用之分担,利益之获取等共同目的的法律规定可适用于民法合伙之规定. A 在危险的分配方面 B 在费用的分担方面 再保险佣金:也称分保佣金或再保险手续费,是接受公司根据分保费支付给分出公司的一定费用,用以分担分出公司为招揽业务及业务经营管理等所产生的费用开支. 再保险佣金的计算:固定佣金率 浮动佣金率 C 在利益的获取方面 盈余佣金:也称利润手续费或纯益手续费,在合同有盈余时,接受公司按其年度利润的一定比率支付给分出公司的佣金 盈余佣金的计算:盈余佣金=盈余额*盈余佣金率 3) 由合伙说引出再保险的合伙性 A 原保险人支付分保费各哦再保险人,再保险人支付给原保险人佣金; B 原保险业务有利润时,表现在再保险上也有利润; C 再保险人还将利润的一部分,以纯益佣金返还原保险人 D 发生保险赔款,按分保合同由再保险人分摊其承担的责任限额 4) 对再保险合伙说的评价: (三)共算的再保险说 1 该观点以共算的法律行为为基础; 2 共算的法律行为: 3 体现:收取手续费和分摊赔款 4 该学说的评价: (四)同种保险说 1 该学说的观点:原保险与再保险属于同一险种 2 同一在:对危险的测定,费率的计算基础是一致的 3 该学说的评价: (五)责任保险说 1、原始的责任保险说: 1)再保险的目的在于补偿原保险人对客户的赔偿或给付责任 2)再保险与一般责任保险的区别: 3)为什么称为原始的责任保险说? 2 、修正的责任保险说: 1)修正体现在三点: A 法律责任 契约责任 B 被保险人对于再保险人并无请求权: C 再保险需以原保险合同存在为前提 2)该学说对再保险的意义: 再保险在法律上的定位 1、再保险是否为保险? 2、再保险为何种保险? 3、再保险与禁止兼营原则 二、再保险与国际法 国际私法规定,再保险合同缔约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商定解决争议时适用何种法律。目前一般多是应用原保险人所在地的法律,我国的再保险合同规定按所在地法律办理。日本许多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合同强调应用日本法律。 三、仲裁 场所:仲裁庭 仲裁人必备的基本条件: 1.公正 2.与事情本身无厉害关系 3.具有丰富的商业知识与经验 4.具有保险,再保险的专门知识 地点:通常在原保险人所在地;(特例:工程保险业务多数规定在应诉方所在地仲裁。) 四、再保险与税法 各国的保险税法各不相同,但主要的税种一般有: 1.公司税和贸易税; 2.印花税,根据保费记税; 3.保费特殊税,按规定,此税不能向被保险人收取; 4.准备金利息所得税; 5.国际汇兑税; 6.再保险合同的证书税。 由于再保险业务是以直接保险为基础的,而直接保险已经征税,所以为避免重复征税,对再保险交易本身并不征保险税。 第二节 再保险业务监管的内容、方法与手段 一、再保险业务监管的内容 二、再保险业务监管的方法 三、再保险业务监管的手段 一、再保险业务监管的内容 分为四部分: (一)审批再保险公司的设立 1.营业执照的取得 审批方式:①申请人依照管辖地的法律组织设立,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取得再保险的营业执照。②申请人依照管辖地的以外的他国法律而设立的外国保险组织。 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外资再保险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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