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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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伊犁州发展集体经济流动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根据州党委组织部《关于实施“火种计划”进一步发展壮大村(居)集体经济的意见》,为管好用好发展集体经济流动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与用途 1、州党委组织部和州直属各县(市)委组织部负责筹集资金,分级设立发展集体经济流动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州级发展集体经济流动基金筹资300万元。 2、发展集体经济流动基金用于实施村(居)集体经济项目建设。 村队要围绕 “一村一品”,突出“农”字,多途径增加村队集体收入。主要用于:开发村级集体所有的滩、坡、地、水面等资源;盘活村级集体资产;兴办有助于推动当地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种植养殖型、中介服务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运输流通型等经济实体。 远郊村要充分利用本地资源优势,发展运输业及林果、养殖等特色种植养殖业。 近郊村要充分利用地缘优势,投资兴建农家乐、集贸市场、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发展设施农业,建立蔬菜大棚、园艺基地等;发展农区畜牧业,建立牛羊育肥基地、挤奶站等;兴建临街店铺出租。 农业村可发展设施农业、农区畜牧业、农副产品加工等。 牧业村可发展特色养殖业、旅游业等。 社区要围绕居民需求,积极开展低偿和有偿服务,推动社区服务产业化。主要用于:面向社区居民开发带有便民利民性质的服务项目,如家政服务、家电维修、健身娱乐、特长培训等;利用地缘优势开发创收项目,如修建或购买商铺出租、兴建市场、成立特色手工艺品制作培训中心、与经济能人合股联办项目等。 村(居)发展集体经济流动基金本金不能用于发放村(居)干部工资、补贴、偿还村(居)集体债务、扶贫济困、公益事业建设、小额贷款等不利于增加村(居)集体收入的支出。 二、项目申报与审批 3、申请扶持的村(居)发展集体经济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村(居)党组织核心作用发挥好,“两委”班子健全,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凝聚力和战斗力强;村(居)党组织书记有一定经济头脑,发展集体经济的思路切合实际,村(居)干部为民服务意识强。二是村队被扶持的项目与当地扶贫开发、农业结构调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等农业发展项目紧密结合;社区被扶持的项目能够满足居民需要,增加社区集体经济积累,推动社区服务产业化。三是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可以为村(居)集体带来较稳定的收益。 4、村(居)申报的发展集体经济项目,须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①规范编制项目可研报告,经乡镇(街道)党(工)委研究同意后,上报县(市)委组织部;县(市)委组织部组织专家②进行论证审核后,按《伊犁州发展集体经济流动基金项目标准文本》样式上报州党委组织部。 5、审核村(居)发展集体经济项目应坚持“投向合理、产权明晰、安全可靠、效益明显”的原则,不符合本地实际的不批,不符合市场需求的不批,效益分析不明显的不批,无实质担保的不批,项目责任人不明确的不批。 6、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如确需调整的,应上报州党委组织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三、资金运行与管理 7、发展集体经济流动基金坚持“分级管理、定额投放、滚动发展、限期偿还”的原则,每年以无息贷款的方式发放给村(居)。贷款本金可在项目实施周期内分批返还或项目到期后一次性全部返还。 8、州级发展集体经济流动基金每年在每个县(市)扶持3-5个集体经济薄弱村(居)和中间村(居)。每个村(居)贷款金额为3-5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1-3年。 9、县级发展集体经济流动基金一方面要做好州级扶持项目的资金配套工作,州、县分担比例不少于2:1;另一方面,每年要根据集体经济空壳村(居)、薄弱村(居)和中间村(居)的情况,分别选择5-7个村(居)作为县级扶持项目进行重点扶持。 10、发展集体经济流动基金实行担保制度。根据《伊犁州发展集体经济流动基金贷款担保规定》,由州、县(市)委组织部,乡镇(街道)、村(居)党组织层层签订责任书,确定联系人和担保人,保证资金的合理发放和及时回收。 11、项目确定审批后,县(市)委组织部要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根据已批准的村(居)发展集体经济项目实施方案直接将专项资金投入项目建设,并严格程序,分村(居)建帐,实行报帐式管理,可与国家和自治区项目资金捆绑使用,确保村(居)发展集体经济流动基金全额用在项目上。 12、发展集体经济流动基金建设项目收付的原始凭证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合法,并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批准人的签名,不得以白条或不规范凭证入帐,严禁无凭据收付款。 13、发展集体经济流动基金建设项目收付要纳入所在村(居)民主理财工作范围,经过民主理财小组审查并加盖民主理财小组(或组长)印章后,方可报批入帐。 14、发展集体经济流动基金建设项目收付要纳入村(居)集体财务公开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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