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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③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收入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重申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收入类 (二)扣除类政策 《条例》第34条: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在实际支付时据实扣除,但不得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但下列情况除外: (1)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职工食堂、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2)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下岗职工、待岗职工、离退休职工(不含返聘)。 (3)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 合理的工资薪金(条例34、国税函〔2009〕3号)? 重点: 必须是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四川2011年4号公告) 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 ; (2012年15号公告) 工资薪金的标准应该限于合理的范围和幅度 ; (有制度、符合地区水平、相对固定、代扣个税、不为减少税款) 工资薪金的表现形式包括所有现金和非现金形式。 工资薪金不包括的内容(有限额扣除的规定) 解除合同补偿可以扣,但不能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14%、退休职工发生的福利费问题; 实际发生、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许扣除 国税函[2009]3号:职工福利费包括的内容: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财企〔2009〕242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把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职工疗养费用、独生子女费、为职工提供的通讯待遇(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也纳入职工福利费范畴。 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 教育经费:可结转、2.5%、软企全额; 可结转以后年度、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软企全额 是指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学位教育的学费由职工个人负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财建[2006]317号) 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 工会专用收据、2%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扣除凭证: 1、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2、工会经费代收凭据(委托税务机关代收的地区) 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5%、结转; 特殊:化妆品、医疗、饮料制造—30% 烟草行业—0%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费用:广告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发布;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制作、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禁止广告的支出,不属于广告费。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2012年5月30日 财税[2012]48号) (1)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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