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T】网际网路的著作权研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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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的著作權研究 ~以遠距教學所產生之著作權問題為主~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科技法律中心 大綱 網路遠距教學簡介 網路遠距教學單位之著作權疑慮 (一)遠距教材之取得 (二)數位化行為之爭議 (三)教學途經網路化之著作權疑慮 (四)網路遠距教學的合理使用與免責規定 網路遠距教學種類 同步網路教學(Synchronous 連線討論、即時群播、視訊會議 非同步網路教學(Asynchronous) 教學輔助、網頁虛擬教室、課程隨選 網路教學之特性 網路教學面對之著作權問題 遠距教學教材之取得 數位化行為的爭議 數位化教材的爭議 教學途徑網路化之著作權疑慮 網路教學的合理使用界限法定 授權可行性之分析 (一)遠距教學教材之取得 遠距教學素材種類 文字、圖片、錄音帶、錄影帶、power point等 素材及取得方式 利用他人現有的著作、自行著作、利用公共財 遠距教學素材之授權 因涉及著作種類繁多,取得授權相對困難 衍生著作之再授權 共同著作之授權 法定授權的必要性 (二)教材數位化行為的疑義 1.何謂數位化 2.數位化行為的類型—重製、改作、編緝 3.數位化利益之保護--是否可以比照著作鄰接權保護? (二)數位化教材的問題-1 數位化教材之著作種類 編輯著作 多媒體著作(視聽著作) 數位著作 (二)數位化教材的問題-2 數位化教材的權利歸屬與權利之行使 多數人於教學進行中產生之創作—共同? 單獨?教師?學生?教學單位? 電腦自動產生之著作 多數人共有之權利行使 數位資料庫之著作權保護 -線上數位化教材相當於數位資料庫,數位資料庫目前是以編輯著作保護之。 (三)教學途徑網路化之著作權疑慮 重製權,包括暫時性重製 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不是用暫時性重製→例如網路瀏覽、快速存取等 公開傳輸權: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界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三)教學途徑網路化之著作權疑慮 著作權權利管理電子資訊 所謂「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著作權人在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所所示之、權利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 美國國會於1998年完成「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 DMCA)之立法,於美國著作權法中增訂第12章第1202條著作權管理資訊完整性之保護。關於著作權管理資訊之定義,根據第1202條第(c)項包括著作物之標題、作者和著作權人之姓名、視聽著作中之作者、表演人及導演之姓名、使用著作物之條件及期限,以及與上述資訊有關之數字或符號及著作權局局長所規定之其他資訊。 (三)教學途徑網路化之著作權疑慮 科技保護措施:只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 科技保護措施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主要供破解、破壞、或規避科技保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網路遠距教學的合理使用界限 一、數位化遠距教學挑戰傳統合理使用之定義。 二、數位化的結果將擴張原來法定之著作類型。 三、遠距教學之各端成員是否皆得主張合理使用(ISP、教育單位、教材製作者、學習者…)。 五、網路遠距教學之商業機構在現行法制下是否有生存空間 台灣現行法制與實務 一、遠距教學相關之合理使用(一) (1)因授課需要重製他人之著作,第46條。 (2)編製審定教課書之重製、改作、編輯他人著作,第47條 (3)為報導、評論、教學等之公開引用已公開著作,第52條。 (4)供試題用而重製 ,第54條 台灣現行合理使用之問題 一、目前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有關教育的條文,似無法因應網路遠距教學地發展。 二、著作權法第65條的解釋與適用、行政解釋、司法判決等皆有補充現行法之功能。 三、修法或另立單行法之可能。 營利性質之教育是否有合理使用之適用 美國 美國著作權法第一百一十條 營利與否v.合理使用的案例 Productive Use v. Use for Profit 日本 日本著作權法第三十五條 營利為目的之教育機構不得主張合理使用 一般性授權問題 問題所在: 龐大的資料使得取得授權困難重重 授權問題之解決 發展出標準化的授權條件 發展線上授權系統  使用辦識碼 強制授權 l 問題背景 -強制授權制度是為解決授權問題而來 l營利性質的教育是否有強制授權之適用? -強制授權是著作權法上的特例,不宜擴大強制授權制度 美國修法方向─代結論 l??美國國會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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