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5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主讲人田爱萍.ppt
一、债的概念 债,作为民法上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包括合同关系、因无因管理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不当得利返还产生的关系和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等。 一、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时债产生的最常见的原因。 二、缔约上的过失 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使他方当事人受有损害的情况。 (五) 提存的方法 提存人应在交付提存标的物的同时,提交提存书。 (六) 提存的效力 1. 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2. 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 3. 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提存费用由提存受领人承担。 第十七章 五、免除 (一) 免除的概念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关系的单方行为。 (二) 免除的方法 免除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 第十七章 (三) 免除的效力 免除发生债务绝对消灭的效力。 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债务的免除不影响被担保债务的存在,被担保债务的免除则保证债务消灭。 第十七章 六、混同 (一) 混同的概念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 是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现象。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一人;(2) 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3) 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一人。这里仅讲第二种类型。 第十七章 (二) 混同的成立 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两种。 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 由特定承受而发生的混同,系指债务人由债权人受让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 第十七章 (三) 混同的效力 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因混同而绝对地消灭。债权的消灭,也使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权等归于消灭。 债权系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债权不消灭。 第十七章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的一种利益,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第十七章 第六节 不当得利之债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 (一) 一方受有利益 一方受有利益,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受有财产利益也就是财产总量的增加,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 第十七章 * * 主讲人:田爱萍 第三编 债权编 第十七章 债权总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债的概念和特征,明确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知道债的种类 。 【教学重点及难点】债的概念和特征;债的种类。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第一节 债的概述 第十七章 二、债的特征 (一)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债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四)债是能够用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 第十七章 三、债的要素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标的。 (一) 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其中,享有债权的主体叫作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主体称为债务人。 第十七章 (二) 债的内容 债的内容,是指债权和债务。 1. 债权 债权是指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 2. 债务 债务,是指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应为给付的义务。债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第十七章 (三)债的标的 债的标的,又称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所指向的事物。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是给付。 第十七章 第二节 债的发生原因 第十七章 第十七章 三、单独行为 单独行为又称单务约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四、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服务的行为。 第十七章 五、无因管理 六、不当得利 没有约定或法定根据,有损他人而取得利益叫不当得利行为。 七、其他 除上述事实外,其他法律事实也可引起债的产生。 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都仅为一人的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