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条文主要内容 西南大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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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内容解读 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 黄太云 刑法修正案(八)主要内容 一、 减少了13个罪名的死刑 二、调整刑罚结构 1. 限制对被判处死缓的罪犯的减刑 2. 适当延长死缓、无期罪犯的最低实际服刑期 3. 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 三、完善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规范非监禁刑的适用 1.完善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 2.扩大缓刑适用范围,明确适用条件 3.完善管制刑及缓刑、假释的执行方式,为社区 矫正提供法律依据 四、完善从重、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 1. 在法律上进一步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 2. 明确减轻处罚的幅度 3. 解决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本应判处死刑, 但有自首并有重大立功情节,依法必须减 轻处罚,但减轻后造成量刑过轻的问题。 五、完善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有关法律 规定 1. 完善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规定 2. 降低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完善法定刑 3. 完善强迫交易罪的规定,加大打击力度 4. 完善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从严处为首分子 5. 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 六、加强对民生的刑法保护 七、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八、修改完善危害国家安全罪和贿赂 犯罪的法律规定 九、修改完善其他犯罪法律规定 一、减少了13个罪名的死刑 “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 提出: “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 1979年刑法条文192条,罪名129个,其中死刑罪名27个。军职罪11个死刑。 1981年后,立法机关通过了22个单行刑法,并在107个非刑事法律中设置了附属刑法规范,共补充规定了133个新罪名。其中有33个死刑罪名。 97年刑法修订前,罪名已增到262个。死刑罪名71个。 1997年刑法典条文452条,罪名412个;死刑罪名68个,其中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44个(65%) ICCPR第6条:“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作为对最严重罪行的惩罚。” (我国98年签署该公约) 联合国秘书长2010年向UN经社理事会提交了全球死刑5年期报告:截止到2008年底,在法律上废除所有犯罪的死刑的国家达95个,另有8个国家在法律上废除了对普通犯罪判处死刑。在法律上保留死刑的93个国家中,46个国家在过去的10年中未执行过死刑而被UN归类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前三种情况的国家合起来有149个。 目前,全世界仅有47个国家(仅占全球196个国家的24%)还保留死刑。(FM 2010年8月6日资料) 刑八减少的13个罪名: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有的部门和专家还建议取消组织卖淫罪、集资诈骗罪、运输毒品罪等犯罪的死刑。 二、调整刑罚结构 “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提出:“调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结构关系。建立严格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执行制度,明确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罪犯应实际执行的刑期。” 将第五十条修改为: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2. 适当延长死缓、无期罪犯的 最低实际服刑期 将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将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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