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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特征、认定、立案追诉量刑处罚标准及辩护指南目录一、介绍贿赂罪的概念3二、介绍贿赂罪的行为手段3(一)客观表现(行为模式)4(二)犯罪客体(侵害的社会关系和犯罪对象)4(三)主观方面(主观动机)5(四)犯罪主体(哪些人会成为犯罪主体)5三、介绍贿赂罪的追诉标准5四、介绍贿赂罪的量刑和处罚标准6五、如何认定介绍贿赂罪6六、资深律师如何为介绍贿赂罪进行有效辩护7(一)以行贿受贿行为是否实现作无罪或罪轻辩护8(二)以介绍行贿的对象身份及性质作无罪或罪轻辩护8(三)以涉案数额或犯罪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8(四)以是否主动交代作无罪或罪轻辩护9(五)以其他法定理由或罪轻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9七、介绍贿赂罪典型案例10(一)原重庆劲力实业集团董事长李劲松介绍贿赂文强被判一年10(二)曾某某为某建筑公司承揽工程介绍贿赂(未遂)被从轻判处缓刑11(三)肃州区某公司女董事长因介绍贿赂罪获缓刑12八、介绍贿赂罪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13(一)刑法13(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13(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5(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5(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17介绍贿赂罪的概念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涉及行贿犯罪的罪名有七个,分别为: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以及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涉及受贿犯罪的罪名有,分别为:受贿罪、单位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行贿、受贿相比,介绍贿赂罪虽然社会危害较轻,但由于介绍贿赂行为直接引发行贿受贿行为,社会危害不容小觑,因此刑法上一直将介绍贿赂罪作为一项重要的罪名予以规定。二、介绍贿赂罪的行为手段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的特征,即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模式)、犯罪客体(侵犯或破坏的社会关系)、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动机)、犯罪主体(实施犯罪的行为人)。(一)客观表现(行为模式)介绍贿赂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引荐、撮合,有时甚至传递贿赂物品,促使或帮助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并且要达到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一个是数额标准,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均应以介绍贿赂罪定罪处罚。另一个是行为标准,即即使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样要构成介绍贿赂罪:(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大损失的。(二)犯罪客体(侵害的社会关系和犯罪对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介绍贿赂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向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不构成介绍贿赂罪;如果是向单位介绍贿赂,也不构成介绍贿赂罪。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向单位介绍贿赂也要通过向某一个具体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介绍,此时可构成介绍贿赂罪,至于受贿方面是构成受贿罪还是单位受贿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三)主观方面(主观动机)本罪在主观上故意,即明知自己介绍、撮合的是行贿、受贿行为,但仍然实施这种行为的心理状态。介绍贿赂有时是出于谋取个人利益,有时是出于亲友关系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是出于讨好他人而介绍贿赂,但一般不影响介绍贿赂罪的认定。(四)犯罪主体(哪些人会成为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认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不包括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包括单位。三、介绍贿赂罪的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2、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3、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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