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价值和意义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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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价值和意义 一:中国传统文化所包含的基本内容 精神主旨:以德治国 中华传统文化,是中华文明成果根本的创造力,是民族历史上道德传承、各种文化思想、精神观念形态的总体。中华传统文化是以老子道德文化为本体、以儒家、庄子,墨子的思想、道家文化为主体等多元文化融通和谐包容的实体系。中华传统文化亦叫华夏文化、华夏文明,是中国56个民族文化的统领。而流传年代久远,分布广阔,被称为“汉文化圈”,文化是宇宙自然规律的描述,文化是道德的外延;文化自然本有,文化是生命,生命是文化;文化是软实力,是决定一切的内在驱动力;文化又是社会意识形态,是中华民族思想精神,是社会政治和经济的根本。 中华传统文化是一种以求善为目标的道德中心主义的伦理型文化。这种文化在政治上的表现就是以德治国。《说文》释“德”字从“彳”从“直”从“心”,意为人与人之间应该把心思放端正,以直心正身、真心诚意对待他人。以德治国就是用这种正直、真诚的思想和仁义礼智信等道德规范治理国家,充分发挥道德的政治功能,使国家长治久安,社会不断进步。 我国以德治国的文化传统的内容是丰富多彩、厚重精深的,举其要者,主要有如下两方面。 一、“德主刑辅” 德治起源于西周,孔子说“夏道尊命”、“殷人尊神”而“周人尊礼尚施”。西周初年周公“制礼作乐”,以“敬德保民”、“明德慎罚”作为施政的方针。春秋时期思想家提出“以德和民”、“以德抚民”,认为“德,国家之基”。孔子进一步指出“为政先礼,礼者,政之本”,认为作为治国方略,道德比刑罚更重要。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依靠政令、刑罚来治国,只能使人民免于犯罪但不能以犯罪为耻;而如果以道德、礼义来治国,则不但能使人民以犯罪为耻,而且主动遵守规矩。这是一种德主刑辅、礼本刑用的治国方略。孟子在孔子“仁学”的基础上提出“政”的理论,其要义是主张“王道”,反对“霸道”,要求统治者“以德行仁’,“以德服人”,并通过“明人伦”,做到“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荀子提出“隆礼重法”,但仍强调“教化为先”,反对“不教而诛”总之,早在先秦时期,德主刑辅的思想已经产生,一些思想家、政治家不仅视道德为安身立命之根,而且以道德为治国平天下之本。 汉朝建立后,“德主刑辅”的思想不仅获得了新的发展,而且逐渐成为封建王朝安邦治国的指南。在黄老学派“先德后刑”、“刑德相养”的思想指引下,汉初诸帝施行“以德化民,约法省禁”和“与民休息”的“君人南面之术”,从而出现了被称为中国封建社会第一个太平盛世的“文景之治”。后来,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议,其要旨在于“以德治国”、“任德而不任刑”。这一主张被汉武帝接受后,使汉朝确立了“务德教而省刑罚”的方针并付诸实践,从而形成了空前的“大一统”局面。到了唐代,“德主刑辅”被写入法典。《唐律》开宗明义就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此后,历代王朝皆以《唐律》制订本朝律令,“德主刑辅”遂成为古代明君贤臣们相沿承袭的治国安邦之方略。 “德主刑辅”方略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以礼入法”,即把道德规范“仁孝之礼”纳入法律。《秦律》规定“父盗子,不为盗”。汉律有“亲亲相容隐”的内容,规定家庭成员犯罪,其亲属可以“为谋首而藏匿罪人”,法律允许免予或减轻追究其刑事责任。唐律进一步扩大罪犯亲属相互“藏匿”的范围,直至近代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的法律也还有类似的规定。上述内容来源于孔子“仁孝之礼”。有人问“父攘羊而子证之”,是不是“直躬”?孔子日:“我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此外,汉律有“左道律”,即对违背“忠于君、孝于父母”者,处以重刑。 “以礼人法”还表现在用儒家经义决狱和解释法律。董仲舒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供廷尉决狱之依据¨引。东汉学者马融、郑玄、应劭等人亦著书以《春秋》决狱,而东汉王朝则确认他们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上述情况表明,从汉代开始中国法律已走上了“以礼为体,以法为用”的道路,经过魏晋南北朝的增补和充实,进一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精密的法律体系;再经隋唐二代的司法实践,终于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的正统。所以《明史·刑法志》说:“历代王朝,皆以汉九章为宗。” 二“民惟邦本” 早在夏初,人们就已注意到民众是护卫邦国的力量。《夏书》说:“众非元后,何戴?元后非众,何以守邦?”。商周统治者更认为“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国将兴,听于民;将亡,听于神”,因而主张“重我民”、“施实德于民”。这说明,商周之时已经出现的“重思”思想即“民本”思想的萌芽。 春秋是民本思想产生的时期。当时人认为立君是为了“利民”,国君应当“爱民”,“勿使失生”。孔子创立“仁学”,其核心是“爱人”。他说:“大畏民志,此谓知本。”统治者应懂得敬畏人民的意志,把人民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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