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分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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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教学,让同学了解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确立背景,基本原则,在刑事立法中体现与刑事司法中的适用。 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的理论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1、含义: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整个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的普遍遵循的根本性准则。 A、立法、司法中普遍遵循、基本的、贯穿始终、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B、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精神。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理论渊源1、早期理论及实践 2、理论发展与立法确定 A、贝卡利亚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适应,人人平等,刑罚人道等基本理论; B、费尔巴哈提出“罪行法定原则”概念; C、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确定。 三、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第二节 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罪刑法定原则 1、含义: 刑法规范: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犯罪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刑种如何适用,各具体罪量刑幅度如何,都由刑法明文规定,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不得定罪处刑。 简单来说即: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费尔巴哈语) A、法定性:必须是成文法,国家颁布,严格司法解释。 否定(排斥):a、习惯法、判例; b、扩张解释。 B、明确性:对犯罪的确定、构成、刑罚的方法及适用都必须明确规定。 否定(排斥):a、类推; b、绝对不定期刑,任意刑。 C、合理性:犯罪设定与刑罚配制充分反映社会一般人的价值观念,充分体现合理性。 否定(排斥):a、重法溯及既往; b、临事制刑、事后法; c、凡危害行为都以罪论; (刑法第13条但书的内容:“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13条但书与刑法第37条—— 13条但书:“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不认为是犯罪,则不是犯罪 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是犯罪,免予处罚 两条规定的性质不同——罪与非罪 2、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A、罪之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a、明确规定犯罪概念(13条)、犯罪罪名(具体犯罪); b、明确规定犯罪构成要件(主体、客体、主观、客观要件); c、明确规定罪状,情节(分则条文中具体犯罪规定)。 B、刑之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a、明确规定刑罚种类(9种,刑法第32、33、34、35条); b、明确规定法定刑和各刑种具体适用(刑法第38条—60条)以及数罪刑罚适用(刑法第69、70、71条); c、明确规定量刑原则:刑法第61、 62、 63条; d、明确规定罪刑轻重的对应刑罚,犯罪不同、情节不同,刑罚不同(表现在分则中具体犯罪根据不同犯罪情节、危害程度等规定不同幅度法定刑外,在总则中还规定主体身份不同、年龄不同的承担刑事责任不同) 3、对罪刑法定原则评价 A、哪些行为确定为犯罪,怎样配置刑罚?是否存在该确定为犯罪的而没认识到,不该确定的而确定为犯罪的情况; B、怎样解决随着社会发展、政治经济政策的调整以及新的危害行为纳入犯罪,刑法修订与法的稳定性关系等问题? C、要不要法定罪名?(分则条文问题) D、各罪刑罚配置的平衡、合理、科学把握问题 E、法官是否严格依法定罪量刑? 思考下列刑法条文的罪名 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它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67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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