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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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相关法律概念的比较 (一)劳动者 2008年2月,小丽拿着徐州某职业技术学院颁发的“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前去海门一公司应聘办公室文员工作,此时她的论文答辩尚未完成。公司审核和面试后,便通知小丽去上班。一上班,公司就与小丽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小丽担任职务为办公室文员;合同期限为一年,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薪为500元,试用期满后,按小丽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工作效益评定,根据评定的级别或职务确定月薪。 上班两个月后,小丽发生了交通事故,遂治疗和休息。其间经学校同意以邮寄方式完成了论文及答辩,于2006年7月正式毕业。 同年8月,伤愈后的小丽多次向公司交涉,认为双方既然签订了劳动合同,其身份属于公司员工,应该享受工伤待遇,但遭到公司拒绝。11月份,她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认定劳动工伤申请,公司也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公司与小丽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小丽则针对公司的仲裁申请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薪500元等条款违法,要求月薪按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执行,同时要求公司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保险金。 [双方争议] 小丽认为,自己已年满十六周岁,就具有就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学校已经向其发放了双向选择推荐表,就具有到社会上就业的资格,推荐表中已载明了自己的情况,包括尚未正式毕业的事实,公司录用时予以了审查,不存在隐瞒和欺诈,法律也没有禁止在校大学生就业的规定,因此自己具备劳动主体资格,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有效。 公司辩称,小丽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是在校大学生,其应受学校的管理,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不能同时拥有职工和学生两种身份,所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小丽之所以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有效,其目的是为了其交通事故后要求公司办理劳动保险。 (二)用人单位 非法用工单位的范围(牢记!)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因主体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但根据公平的原则,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处理的,该单位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仍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非法用工单位被依法取缔后,由被处理的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对被处理单位或者出资人拒绝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其出资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一)合法原则: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均应合法。 (一)法律规定 胡屠夫应聘到某生猪屠宰企业做屠宰工作。因为曾在与朋友喝酒时听说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第二天起,直到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天,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所以,当该生猪屠宰企业要胡屠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胡屠夫总是说,“不急,不签合同也行”,拖着不签书面合同,以达到届时向用人单位索取双倍工资的目的。 胡屠夫能够如愿以偿吗? (一)关于合同内容构成的一般规定 (二)劳动合同欠缺法定必备条款的法律后果 (四)关于若干劳动合同条款的特殊规定 张某与某商场签订了聘用期为3年的劳动合同,但合同未约定试用期的期限。张某上岗后,工作表现不错。一年后,商场又招聘了一批女营业员。几天后,商场以试用期内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通知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不服,找商场交涉。商场出示了一年前招用女营业员的条件,其中规定女营业员的身高条件,按条件张某不能被录用,但当时商场怕一时招不齐合适的人员,便决定招张某为营业员。现商场已招到足够多符合条件的营业员,故要解聘张某。 张某该怎么办? (一)分类 (一)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 (一)概念 是指劳动合同由于缺少有效要件而全部或部分不具有当事人所预 期的法律后果。 (二)劳动合同无效的事由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三)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及其后果 1、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2、无效的劳动合同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3、劳动合同订立至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期间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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