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2016年汇总-打印版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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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考前串讲 第一章 总论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8分,2015年的分值为7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在2016年的考试中,本章分值估计在8分左右。 【考点1】经济法的渊源(P2)(2011年单选题)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法规 (1)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2)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4.规章 (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7.国际条约、协定 【解释】(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考点2】单方法律行为(P10)(2013年多选题) 1.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需他方的同意)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等。 2.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考点3】民事行为的效力(P11)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的合同 合同的效力 胁迫、欺诈 (1)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2)不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 乘人之危 可撤销 恶意串通的合同 无效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无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无效 重大误解的合同 可撤销 显失公平的合同 可撤销 【考点4】代理(P15) 1.委托代理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解释】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3.无权代理 (1)没有代理权; (2)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代理。 【考点5】《仲裁法》的适用范围(P19)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1)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纠纷。 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 (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考点6】仲裁协议(P19)(2015年多选题) 1.仲裁协议的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4.有效的仲裁协议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在双方当事人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考点7】仲裁程序(P20) 1.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是否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3.是否公开进行? 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4.仲裁裁决的作出 (1)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5.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6.仲裁裁决的撤销(2015年单选题)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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