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节合伙小企业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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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节合伙小企业法

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 6.1 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6.2 合伙企业的特征 1.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2.合伙企业须经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而设立。 3.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投资。 4.合伙企业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除外)。 6.3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而不得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的字样。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一)名称; (二)主要经营场所;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经营范围; (五)合伙企业类型;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时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 (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6.4 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在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上,为设立合伙企业而就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的书面协议。主要内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6)合伙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 6.5 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除外)。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6.5 案例分析 甲、乙、丙、丁拟设立一合伙企业,其书面合伙协议中有以下内容:(1)甲以劳务出资;乙、丙以现金出资;丁以房产使用权出资。(2)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也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 要求:简述上述合伙协议的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6.6 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与转让规定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在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合伙协议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6.6 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与转让规定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6 例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甲拟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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