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节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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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节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

第六章 国际贸易商品的标的物 第一节 商品的品名 一、品名条款的意义 根据《公约》的规定,对交易标的物的具体描述,是构成货物描述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若卖方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二、品名条款的内容 在国际贸易中的标的物(Subject Matter),是指用于换取对价的货物。一般来说,要构成买卖中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是被卖方所占有的; (2)必须是合法的; (3)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 按照我国和国际上的通常做法,合同中的标的物的品名条款一般是在“商品名称”或“品名”(Name of Commodity)的标题下予以限定,列明交易双方同意成交商品的名称。有时为了省略起见,。也可不加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列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的某种商品的文句。 合同中有关品名的规定并没有统一的、固定不变的格式。如何规定,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予以确定。 三、规定品名条款的注意事项 (一)商品的品名必须做到内容明确、具体 用文字来描述和表达商品的名称,应能确切地反映商品的用途、性能和特点,切忌空泛、笼统或含糊,以免给合同的履行带来不应有的困难,从而埋下纠纷的隐患。 (二)商品的品名必须实事求是,切实反映商品的实际情况 从卖方而言,品名必须是他所能生产或供应的品种和型号;就买方而言,品名必须是买方所需要进口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都不应列入,以免给履行合同带来困难。 (三)商品的品名要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目前,一部分商品的名称并不完全一致,有的在不同的地区可以有不同的叫法。为了避免误解,在签订合同中应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行的称呼。如果必须使用地方性的名称,交易双方应事先就其名称已达成共识。对于一些新商品的定名及其译名,应力求准确、易懂,并符合国际上的习惯。 (四)确定品名时应恰当地选用合适的名称 如果商品具有不同的名称,则在确定品名时,必须注意有关国家的海关税则和进口限制的有关规定,在不影响外贸政策的前提下,从中选择有利于降低关税和方便进口的名称,作为合同的品名。 (五)确定品名时还应考虑其与运费的关系 目前通行的运送货物的班轮运费是按照商品名称规定收费标准的,但由于商品的名称不统一,存在着同一商品因名称不同而收取的费率迥异的现象。从这个角度来看,选择合适的品名,使节省运费开始和降低成本的一个重要方面,应予以重视。 第二节 商品的品质 商品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外观形态和内在质量的综合,是反映商品满足用户明确和隐含需要的能力的特性总和。包括商品的适合性和符合性两个层次的内容。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若卖方的交货不符合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 表示品质的方法: 在出口贸易中,有些非洲国家经常很轻易下订单,但要求我国出口企业提供卖方样品,并表示在收到样品后订立正式合同,你如何理解? 参考答案: 大致有两种可能: 第一,进口商以卖方样品为依据,确定买卖商品的品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如果对卖方样品不满意,可以品质不符为由,撤消合同,即使合同成立,也可以实际交付货物品质与提供的卖方样品不符为由,提出索赔。 第二,进口商经常以下订单为由,要求提供卖方样品的真实目的是掌握商品的设计规格,以便在国内仿制,或要求其他生产商加工,或以该样品的品质要求其他供货商提供更优惠的交易条件。因此,出口商要在合同(或定单)中,加列保护对所提供样品的知识产权的有关条款。 对于难以标准化的农副产品,一般采用以下两种标准: (1)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 FAQ),该品质指一定时间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 (2)上好可销品质(Good Commodity Quality, GMQ),指卖方交货品质只需保证是上好的,适合于市场销售,无须说明具体品质。 规定品名条款时的注意事项: 青岛某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发货时才发现苹果库存不足,于是该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货抵买方后,遭买方拒绝。请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 参考答案: 买方有拒付的权利。既然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提供三级品,出口商即应履约执行,所提供货物如为二级品,即使按三级计价,也构成违约。因为这样无疑会影响甚至破坏进口商与其买家的契约关系,会造成大家对品质级别划分的识别和认定,破坏供应链条上商家长期形成的贸易习惯,并发生重新整理的额外费用。 第三节 商品的数量 商品的数量(Quantity of Goods)是指以一定的度量衡单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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