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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
(2015版.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干部、员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以及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HYPERLINK javascript:openFUJIAN(.docx,winword.exe,23:8098/download/ViewFileServlet?action=ViewFileattachID=297edff84e89cea7014ea8a254a85ca3ID=297edff84e89cea7014ea8a254d45ca4,office2007.exe,23:8090/dtdl)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二级企业及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受处理领导人员经济处罚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明确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表彰与奖励、处理与处罚。
第四条 本办法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失职追责、失职追责”、“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相结合。
第五条 对安全生产业绩优异的单位企业、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单位和责任人,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划分,按照本办法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按规定由当地政府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的,若事故处理意见严于本办法,执行当地政府部门的处理意见。
第七条 事故结案时,负责结案的各级相关部门必须审核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的严肃性和合理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事前应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审核。
第八条 对领导干部的奖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集团公司领导的奖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为贯彻执行本办法,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均应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以及相应的管理考核制度。
第二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条 集团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的、成绩优异的分子公司、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受表彰和奖励的具体条件由上一级公司确定,受表彰分子公司、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基层企业应制定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办法。
集团公司支持和奖励安全生产管理上被国际、国内和行业认可的“良好实践”及创新。
第十一条 受表彰和奖励的具体条件由上一级公司确定,受表彰分子公司、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其必备条件:突出表现有什么?
1. 分子公司和基层企业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2. 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完成安全生产“四级控制”目标;
3.未发生被省级以上环保部门通报的环境污染事件。
第十二第十一条 安全奖励基金资金列支渠道是:
(一)集团公司、分子公司、直属企业、直接管理的、基层企业,其安全奖励基金资金由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在年度工资总额核定时应予安排予以列支;受表彰与奖励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其奖励资金由集团公司单独核定受奖工资额度。;
(二)基层企业在年度预算时,应在工资总额中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资金,其额度应经过总经理(厂长)办公会批准。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应履行相关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三章 事故责任追究处理与处罚
第十三条 为保证安全生产制度的严肃性和安全工作的连续性,确保事故单位正常生产秩序,增加事故处理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事故发生后对相关人员采取免争议措施,本措施不作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分意见。
(一)发生一般事故,责任单位(部门、车间、区队等)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在事故抢救结束后一周内调离岗位,事故企业必须尽快重新任命接替人员,并将任免文件上报上级公司和事故调查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连续12个月内发生3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的,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在事故抢救结束后一周内调离岗位。
由集团公司任命的干部到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待岗,由分子公司任命的干部到分子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待岗。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应尽快任命接替人员。
第十四第十二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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