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分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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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时指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等侵权行为损害了不特定对象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并导致受害人心里、生理上的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减少,基于此支付相当数额之金钱,填补受害人所受精神利益之损害,抚慰其痛苦之制度。 含义包括以下: 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特殊侵权行为产生精神损害的结果。 精神损害结果不仅表现为精神痛苦,还表现为精神利益的减损。 问:1、被告某化工厂的环境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是否应当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2、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被告的环境污染损害是否会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 一、侵权行为损害了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导致其产生精神上痛苦; 二、侵权行为侵害了主体的环境权,致使其产生压抑、颓丧、消沉、郁闷等情绪造成精神折磨; 三、侵权行为银海了主体特定财产权使其产生恐惧、悲伤、沮丧等情绪造成精神折磨。 四、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普遍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我国关于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具体运用: 第一,不能确定具体的加害人的; 第二,二人以上同时实施同一种类的危险行为的; 第三,二人以上因分别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 案例分析 1987年7月1日晚,青岛市化工厂因电器设备遭雷击毁坏,不能正常工作,造成大量氯气外溢,污染了周围的大气环境。青岛某工厂女工王娟,因家距氯气外溢事故发生地较近,中毒较重,在医院住院观察及治疗共计384天。其间,王娟花费的住院费、医疗费及误工工资、生活补贴等费用全部由青岛市化工厂承担。 王娟中毒病情好转之后办理出院时,检查出患有“过敏性支气管哮喘”,建议继续服药治疗。然而,青岛市化工厂则拒绝为王娟的继续服药治疗再承担医疗及其他相关 费用。理由是,王娟的“过敏性支气管哮喘”与氯气中毒无关。同时,王娟所在的工厂也拒绝发放王娟在继续治疗期间的工资和支付王娟继续治疗的医药费用。理由为,王娟的病乃青岛市化工厂的氯气污染所造成的,故王娟的误工工资和医疗费用理应由青岛市化工厂承担。 面对这种情况,王娟多次找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解决,均无结果。1980年5月13日以青岛市化工厂为被告,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青岛市化工厂赔偿其因受氯气污染患过敏性支气管哮喘疾病而受到的各种损失。 问:王娟患过敏性支气管哮喘与青岛市化工厂的氯气外溢污染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法院查明:大量医学旁证证明了吸入大量氯气,可以引起支气管哮喘病,而且有的可持续多年;职业病医院认为“过敏性支气管哮喘”既可能是由氯气中毒引起的,也可能由其他原因引起,调查表明王娟在此之前没有患过支气管哮喘病,且其近亲属中亦未发现此种疾病。据此,法院推断青岛化工厂的氯气外溢是王娟患“过敏性支气管哮喘”病的原因,两者具有因果关系。这是我国环境侵权案中最早运用因果关系的典型。 第三节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指违反民事义务的人承担法律后果的形式。 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排除危害、赔偿损失。 一、损害赔偿 (一)概念 是指加害人因自己的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人身、财产和环境权益损害时,加害人应依法以其财产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的一种责任形式。 (二)赔偿损失的原则 对财产损失的全部赔偿原则 赔偿由人身伤害引起的财产损失的原则 考虑当事人状况的原则 (三)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关于财产损失的赔偿 关于人身损害的赔偿 二、排除危害 是要求行为人采取措施消除因其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妨碍以及各种有害影响的责任方式。 停止侵害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三、恢复原状 是要求环境侵权行为人将被侵害的环境权利恢复到被侵害前原有的状态的责任形式。 发生在环境被污染、破坏后在现有的经济技术条件能够恢复到原有的状态的情况下。 案例分析 上海活性炭厂是一家老厂,且地处居民稠密区。该厂在生产过程中有害气体和粉尘排放,对周围居民的财产和人体健康造成一定程序的危害。依据居民的要求,上海活性炭厂虽然也对防治环境污染做了许多工作,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污染问题依然存在。 鉴于此,1981年5月19日,该厂周围3个居民 委员会的居民委托居民委员会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活性炭厂立即停产,停止向周围环境排放有害气体,迅速进行设备改造污染治理,并赔偿已经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四节 环境民事责任的追究程序 一、环境纠纷行政处理 1、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概念 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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