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盗窃第一案解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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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件分析 ——支付宝盗窃第一案 小组成员:陈丽莹 周宜诺 张木茜 刘丹 徐凯 案件陈述 01 法理分析 02 影响和启示 03 目录 Part 01 案件陈述 朱武进、郑毅等人利用支付宝网络,短短19天共盗取59名被害人账户内人民币23万余元。此案是全国首例通过获取用户手机号码及网上营业厅密码,利用支付宝平台实施盗窃的案件。 案件简述 时间轴 作案手法流程图 支付宝平台查询系统筛选出开通支付宝账号的电信手机号码 登录电信网上营业厅,激活手机用户的短信拦截功能 利用支付宝平台“忘记登录密码”向手机用户发送更改账户密码的验证码功能篡改密码 2015年1月,莲湖区法院对朱武进等5名被告人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如下: 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朱武进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至五年零五个月不等;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向上述被告人出售1万个用户手机号码及网上营业厅密码的被告人李观钦有期徒刑九个月。 Part 02 法理分析 朱武进等5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盗窃他人账户钱款,构成盗窃罪。 为什么定为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盗窃罪 数额标准 ⑴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⑵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⑶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为“数额特别巨大”。 被告人李观钦非法获取一万条公民手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253条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陈兆祥在一审结束后提起上诉 共同犯罪 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⑴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⑵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⑶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法律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Part 03 影响和启示 该案系全国首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网络盗窃案。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除了具有身份识别、相互交往的价值外,更被作为重要资源赋予了经济利益,并随着信息产业的发展价值不断攀升。在经济利益的刺激下,不法分子通过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推销产品、非法牟利和违法犯罪。本案的公开审理,对推动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建设与完善起到积极作用。 影响 《刑法修正案(七)》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11月1日实施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中 一、消除了主体范围的限制,即原法条一款中的“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主体范围限制,新法条将原来的特殊主体构成的犯罪修改为一般主体实施的犯罪; 二、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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