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医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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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中医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1 云南中医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 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05年 9月 1日实施的《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部长令 21号)、《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转 发教育部关于贯彻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教高[2005]42 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按照学年学时制管理学籍,按学分制管理成绩。适用 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学籍管 理。 第三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在中国 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 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 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 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 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 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 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 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 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 2 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 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 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 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 生管理部门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二周。未经办理请假手续或办理请假手 续后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政审、体检等复查。复 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 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 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对新生入学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者,经 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学校卫生科签署意见,学校批准,可 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 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学生应当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 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方 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二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 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才能取得 本学期学籍。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学 3 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 后注册。 每学期开学二周内未办理相关注册手续者,视为旷课;逾期二周按自 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考勤、纪律与处理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 社会实践、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因故不能参加的,应 当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视为旷课。 学生旷课时间,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 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 8学时计算。 第十一条 学生修读课程,若缺课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 或者缺实验、见习次数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成 绩以零分计,需补齐所缺教学内容后申请补考。 第十二条 考勤管理 课程教学由各班负责考勤,任课教师检查签字,其它教学活动由具体 组织活动的部门指定人员负责考勤。考勤人员每月向各基层教学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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