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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餐饮企业经营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餐饮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行业自律机制,树立行业诚信形象,维护餐饮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云南餐饮行业和谐、健康、持续发展,云南省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业的共性与特质,遵循诚信准则,特制定《云南省餐饮企业经营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经济成分的餐饮企业,由云南省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组织实施,接受云南省商务厅及其它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餐饮企业为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经营的宾馆、饭店、酒家、餐馆、连锁餐饮、酒吧、咖啡屋、茶室以及机关、团体、院校经营性饮食机构等。
第四条 餐饮企业经营过程中要树立行业整体观念,维护国家、行业和本企业的声誉及合法权益,维护餐饮市场的经营秩序,加强同行之间的团结协作和自律,开展公平、公正、有序、合理的竞争,禁止和抵制不正当竞争。
第五条 餐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遵守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要诚实守信,保护餐饮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餐饮消费者提供诚信、安全、卫生、优质的服务产品。
第二章 餐饮企业经营管理规范
第一节 经营准备规范
第六条 餐饮企业应该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办理各项登记和年审,完备各种开办手续,依法取得相关执照和许可证,并向相应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七条 餐饮企业应将工商、卫生、安全、收费等需要餐饮消费者知晓的证照,协会标识及获得的荣誉牌匾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之处。
第二节 经营场地规范
第八条 餐厅应有名称标识,布局合理,为餐饮消费者提供安全、方便、整洁、舒适的就餐环境;室内外装饰应与经营规模、经营档次相匹配;大中型企业的装饰,要有地方的或民族的又或主题文化的内涵与表现。
第九条 厨房内部应有方便合理、功能明确的划分区域,粗加工间和清洗、消毒间必须单独设置;制售冷菜及面点项目的,应有专用的冷菜房和面点房,冷菜房需设置更衣、洗手消毒的预进间;厨房要备有消防灭火的设备。
第十条 加工、生产所占用的面积最低不应少于营业总面积的30%,以保证加工、生产活动能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进行。
第十一条 为方便餐饮消费者,餐饮企业应在营业区设置规范的图形符号,建筑物内应配有与餐位数及餐厅档次相匹配并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共卫生间,并配备其它卫生服务设施和配套的卫生用品(如洗手液、卫生纸)。
第三节 设施设备规范
第十二条 餐厅和厨房之间应设置有效的隔音隔味设施;冷菜房的二次清洗专用水应达到直接饮用标准(如纯净水、矿泉水);餐厅及厨房设施设备配套齐全,养护良好,达到卫生和有效。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的,紫外线灯(波长200-275nm)应按功率不小于1.5W/m3设置,并安装反光罩,强度大于70μW/cm2。专间内紫外线灯应分布均匀,距离地面2m以内。使用紫外线灯消毒时,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30分钟以上。
第十三条 500个餐位以上的大型企业,应设置应急电源或自备发电机,中、小型企业应有临时停电的处置措施。
第十四条 大型企业应设置符合卫生条件的二次供水设施,中、小型企业应具备应对停水情况的措施。
第十五条 二层以上(含二层)建筑至少有两处疏散楼梯以应对消防及其它紧急事故。
第十六条 供餐饮消费者使用的餐具、用品等不应出现破损现象。
第四节 安全规范
第十七条 应当保证餐饮消费者在企业提供的经营场所和在消费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经营场所、服务设施、建筑装潢、商品陈列等均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提供的菜品和各类饮食产品应符合卫生营养的要求。不能提供的服务内容应在经营场所公示,企业有义务提醒餐饮消费者自身注意。
第十八条 应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措施和紧急预案,易燃易爆物品及明火管理符合安全规定,并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设置畅通的安全通道、有效的重点部位防护设施,配置完好的消防、通讯及报警设备和符合公共图形标识要求的紧急疏散指示牌、应急灯等。
第十九条 垂直电梯应安装通讯或报警设备,楼梯、楼口护栏应有防护措施;在具有潜在危险因素的地方及刚清洗过的地面应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牌。
第二十条 餐饮企业可以不负责餐饮消费者贵重物品的保管,但在经营场所醒目处应以书面告示方式提示餐饮消费者自行妥善保管所带物品,有条件的应配备椅背衣套。如遇餐饮消费者在本企业遗失物品时,应积极协助其寻找,必要时配合餐饮消费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十一条 不对单独用餐的未成年人出售含醇饮料,对餐饮消费者过量饮酒应进行劝阻,对醉酒者应给予关怀和帮助,使其平安离店,亦可通知其单位、家属或报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购买符合自身保障需求的相关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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