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旅行社保险政策演变综述讲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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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旅行社保险政策演变综述讲述

我国旅行社保险政策演变综述 目 录 1. 我国旅行社保险政策概述 3 1.1 旅游保险的简介…………….………………………………......3 1.2我国主要旅游保险政策法规的立法进程 4 1.3我国主要旅游保险政策法规的现状概述 6 2. 旅游意外保险制度与旅游责任保险制度的对比 6 2.1旅行社责任保险和旅游意外保险的区别 6 2.2为什么用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代替意外保险制度 8 3. 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的探讨 10 3.1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之举 10 3.2《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的立法缺陷 11 4. 新制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的探讨 12 4.1新制度的完善之举 12 4.2新制度中仍存在的缺陷及政策建议 13 我国旅行社保险政策概述 1.1旅游保险的简介 旅游保险的概念 旅游保险是指旅游者或旅游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按不同险别、不同标准缴纳保险金,与保险公司订立旅游保险契约,使旅游者、旅游企业在整个旅游活动的组织和旅行游览中遇到种种意外事故危险时得到经济补偿。旅游保险是随着旅游业的发展而产生的一个新的保险领域,它并不是一个独立的险种,而是旅游活动各种保险项目的总称。它通常以一个完整的旅游活动为期限,从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正式投保开始为旅游保险启动的标志,以旅游完成,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权利义务的终止为保险结束。根据旅游的定义和特征,旅游活动具有暂时性的特点,因此,旅游保险,无论种类和形式如何,都是短时间的,具有短期性。 旅游保险的分类 旅游保险的分类方法有很多。一般说来,旅游保险按照被保险人可以划分为旅行社责任保险和旅游意外保险,其中旅游意外保险按照险种的不同又可分为旅游救助保险、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旅客意外伤害险和住宿游客人身保险。前者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游客人身、财产遭受损失应由旅行社承担责任时,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而后者是指旅游者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游客在外出旅游的过程中,遭受到非本意的、外来的和突然的伤害时,赔偿保险金的行为。 旅游保险的作用和意义 就整个社会而言,旅游安全事故是不可避免的,带有必然性,旅游安全是相对的;但就个体而言,旅游安全事故是可以避免的,带有偶发性。旅游保险就是在这种必然性和偶发性之间应运而生,在分散危机、转嫁风险和规避伤害上发挥了重要作用。研究我国的旅游保险业具有其重要意义和巨大作用。 1. 旅游保险是保障旅游活动中相关主体(包括旅游者和旅行社)各种利益的重要途径。 旅游活动中,除了由于人为因素产生安全事故,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保障受害人正当合法的利益外,有时还会有一些责任无法认定的因素,比如旅游者本人的不慎会对被保险人造成经济和人身方面的损失,此时就必须依赖于旅游保险,由承保公司先承担受害者的赔偿责任,而后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实际上,旅游保险就是把旅游活动中各种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风险转嫁到保险公司身上。 2. 旅游保险是提高旅游服务质量的有力后盾。 有了旅游保险的保障,就可以解除旅游者和旅游企业的后顾之忧,从而有利于旅游服务的开展和旅游服务从业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开展。由于旅游风险转嫁到了保险公司,旅游企业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加强管理和服务上来,从而提高了旅游服务的质量。 1.2我国主要旅游保险政策法规的立法进程 我国的旅游业主要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发展起来的。而作为旅游业三大支柱产业之一的旅行社,由于自身产品特性和经营特点决定了其在发展的过程中对环境的依赖性较强,其中旅游保险即是一个较为敏感的因素。从我国旅游保险的发展过程来看,主要经过了以下两个阶段: 1.以意外险为强制险种阶段(1990.2~2001.9) 我国旅游行业最初推行的强制保险是“旅游意外保险”。为了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90年2月联合下发了《关于旅行社接待的海外旅游者在华旅游期间统一实行旅游意外保险的通知》,规定凡由我国旅行社外联组织接待的海外来华游客,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内,都应纳入意外保险之列并支付保险费。1996年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首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1997年9月1日起施行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对“旅游意外保险”的定义作出了明确界定,指出:旅游意外保险,是指旅行社在组织团队旅游时,为保护旅游者的利益,代旅游者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按合同约定由承保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并将“旅游意外保险”确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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