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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 目录 一、概述 二、无单放货法律性质的认定 三、我国司法实践对无单放货的认定 一、概述 (一)提单的概念和功能 1、提单的概念 海运提单Marine Bill of Lading or Ocean Bill of Lading,或简称为提单Bill of Lading,B/L,是国际结算中的一种最重要的单据。 《汉堡规则》:Bill of lading,means a document which evidences a contract of carriage by sea and the taking over or loading of the goods by the carrier,and by which the carrier undertakes to deliver the goods against surrender of the document.A provision in the document that the goods are to be delivered to the order of the document.A provision in the document that the goods are to be delivered to the order of a named person,or to order,or to bearer,constitutes such an undertak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1条:“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添加LOGO 货物收据 提单的签发主要是为了证明承运人已接收货或货已装船。 运输合同证明 所有权凭证 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确立了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便有义务完整无损地将货物交付给提单上的收货人。只要承运人未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对正本提单持有人的责任尚未完结,运输合同即未终止。 此派学说又分为绝对所有权说和相对所有权说。 2、提单的功能 (二)无单放货及其原因 添加LOGO 无单放货,是指当船舶到达目的港后,承运人接受收货人(提货人)凭提单副本加保函提货的要求,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先行放货。 无单放货,是指在卸货港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交付货物的行为。 无单放货,又可称为不凭正本提单交货,是承运人向非正本提单持有人签发提货凭证,使他依据该提货凭证向海关办理申报和清关手续,货物获得海关放行并脱离海关的监管和控制,使货物处于可以自由流通和处分的状态,非正本提单持有人完全占有货物,对货物具有完全的控制权、处分权或使用权。 无单放货,是未凭正本提单而交付承运货物的简称,广义上也包括未凭正本提单而提取货物的情况。 1 2 3 4 5 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未凭正本运输单证而将货物交付给有权提取货物的人—收货人。 1、无单放货的定义 理论界曾存在过的关于无单放货概念的说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无单放货在航运实务中就是指 “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行为,可将其定义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货物监管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行为。这样更有利于全面地扩大无单放货的外延,把实务中无单放货所涉及到的各个侧面都涵盖进去,会更符合我国司法实践中使用无单放货这一概念的实际情况。 2、无单放货问题产生的原因 原因 (2)承运人轻视无单放货问题 (3)存在提单欺诈、恶意串通等不法情形 原因 (1)提单流转速度缓慢 二、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 (一)关于无单放货法律性质的几种观点 有关提单法律性质的争论由来已久,在学术界存在多种说法,至今未有定论。 就无单放货究竟是违约行为还是侵权行为,或是违约与侵权的竞合,理论界存在着许多分歧,海事司法实践中同样也存在不同的理解与做法。 侵权说 违约说 侵权违约竞合说 1、侵权说 该学说认为无单放货具有侵权性 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代表着提单项下货物的物权,而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行为正是侵犯了正本提单持有人依提单享有的货物物权;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上分析,无单放货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2、违约说 这是近几年兴起的观点,持这种学说的学者认为承运人签发提单时就作了一项承诺,在提单持有人提供全套正本提单时就负有交货的义务,提单是持有人和承运人之间的合同。 这种学说认为无单放货的事实并没有侵犯提单持有人的所有权,而是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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