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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周某(35周岁),陈某(30周岁)均为聋哑人,他们组织了十几人(均为聋哑人)专门在火车站、码头行窃。 三年中他们在三个省的主要火车站、名为头流窜作案,案值高达五十多万。 事件 问题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简析 广州火车站聋哑人盗窃团伙案宣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主观方面: 指对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包括罪过、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等因素。 3、犯罪的构成——犯罪构成的第四要素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 故意 过失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案例 李某(32岁,男)与他人通奸,并向妻子提出离婚要求,在多次遭到拒绝后,便产生杀妻的念头。一日,全家吃饭,李某乘妻子接听电话离开饭桌时,迅速将事先准备好的毒药投放在妻子的饭中,不料妻子回来后将其中的一部分饭分给了女儿,李某非常着急,但又怕事情败露,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结果妻子和女儿都被毒死。 事件 问题 李某对毒死女儿的行为是故意杀人吗? ?简析 李某对毒死女儿的行为应负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在本案中,李某把毒药投放在妻子的饭中,虽然并不想毒死女儿,但在明知女儿吃了其投放有毒药的饭后,会导致死亡的结果,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这一结果的发生,而是抱着放任的态度,因此,李某对杀死女儿的行为要负间接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4、排除犯罪的事由 正当防卫 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紧急避险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案例 刘某与赵某是同一车间的工人,但二人时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积怨较深。一天二人由争吵发展到争斗,在推搡过程中刘某被杂物绊倒。赵某乘势骑在刘某的身上,边击打其头部边大声喊道“整死你!” 刘某在躲避过程中顺手抓起一把扳手挥向赵某,使赵某头部被击倒向一边,后不治身亡。 ?简析 此案中刘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因为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用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以防卫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受侵害的行为。 ?案例 姚某驾驶一辆大货车在马路上正常行驶,突然右路边胡同内飞出一只足球,随即冲出12岁的少年韦某捡球。姚某边打方向盘向左避让。不巧把对面工厂堆放在路边的待运货物撞到损毁。 姚某的行为是否犯罪? ?简析 此案中姚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因为刑法第21条第1款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纳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5、故意犯罪形态 犯罪既遂 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行为犯 危险犯 结果犯 结果加重犯 ?案例 陈某、丁某、李某与朱某由于违纪而被工厂除名,四人欲炸工厂仓库而实施报复。一天半夜,四人带上炸药等作案工具准备行动,但工厂由于临时加班而人员众多。在无法下手的情况下,丁某提议到他家去等会,等工厂下班后再行动。当他们在丁某家以赌博消磨时间时被联防队员抓获,同时发现炸药等作案工具。 事件 问题 问题:本案中四人是否负刑事责任? ?简析 此案中四人的行为是犯罪预备,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22条规定: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 王某、胡某经多次“踩点”准备对李某实施抢劫。一天凌晨二时左右,他们带上刀、绳子、透明胶布等作案工具,窜至李的住处,并攀墙上楼。但惊动了李家的一条大狼狗,狼狗狂吠惊醒主人。二人见状,便仓皇逃窜,在途中被治安队员抓获。 ?简析 本案中两人的行为是犯罪未遂。 刑法第23条规定: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案例 在校大学生华某准备窃取教室内电脑中的内存软件,当他打开箱体准备拆下内存时,突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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