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环境法基本制度分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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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行法对排污收费制度的法律规定 1.水污染防治法 2.大气污染防治法 3.海洋环境保护法 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三)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 1.环境信息公开应遵循的原则 公开、公平、便民、及时、准确 2.主要内容 (1)公开的主要内容 (2)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3.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4.环境信息公开的监督与责任 二、公众参与制度 (一)概念 指公众或其代表依法通过一定的途径和程序参与一切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决策活动,使得该项决策活动符合公众的切身利益,且有利于环境保护。 (二)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及其在我国立法中的体现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 法国《自然保护法》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 1992年《里约宣言》 我国:宪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暂行办法》 (三)公众参与制度的主要内容 1.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 2.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 3.公众参与的要求 4.公众参与的组织形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限期治理制度是在环境管理和防治环境污染过程中普遍采用的一项适合我国国情的重要措施。限期治理是指对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排污者,以及对设立在特殊保护区域内超标排污的已有设施,经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设定一定期限由排污者在该期限内实施完成治理任务,使污染物排放达到治理目标的一种强制措施。 其目的和意义在于: 环境法的许多规范强制性力度不够,被称为“软法”,必须借助政府的行政强制性予以弥补。 它是合理解决已造成污染的最有效的途径。 * * * * 4.《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 第30条第2款: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属于已建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限期治理。 4.《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 第48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5.《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 第81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6.《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 第74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限期治理行动 1978年,原国家计委、经委和国务院环境领导小组联合下达了冶金、石油等7个部门167个企业277个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源为第一批限期治理项目。 1990年,国家计委和国家环保局下达了第二批限期治理项目140项。 1994年,国务院下达限期治理淮河的通知 1997年国务院、环保局与浙江、江苏、上海联合发布限期治理太湖流域工业污染的通告。 上海对苏州河、黄浦江,云南对滇池,辽宁省对辽河,河北省对白洋淀 三、限期治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限期治理的对象 (1)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污染源:《环境保护法》第29条: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2)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超标准排放的污染源和在“两控区”内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污染源。特别保护区包括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两控区”是指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有此规定。 (3)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和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源。这两种情形分别规定在《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 2.限期治理的内容 (1)限期治理目标:具体的污染源目标是达标排放;行业污染分期分批逐步达标排放;区域环境污染达到适用于该地区的环境质量标准。 (2)限期治理期限:不宜过长,计划性限期治理项目,多为一年,也有二、三年的;随机性限期治理项目期限较短,一般从几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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