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转让学习材料综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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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学习材料综述

2003年3月24日,作为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标志,国务院国资委正式成立。这不仅有效地解决了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的问题,而且解决了企业国有资产多头管理和政出多门的问题,建立起自上而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并为建立全国性的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奠定了组织基础。 ? 2003年5月27日,由温家宝总理正式签发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 首次将建立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正式纳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文件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明确规定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 ? 2004年2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联合财政部共同下发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3号令的颁布,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使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法可依、有章可循。3号令在全面规范国有产权有序流转的同时,也促进产权市场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3号令首先明确了执行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范围,第一章总则第四条明确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同时,在第一章第六条还明确了,“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此外,3号令还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做了规定。 3号令的出台,不仅为产权市场的规范运行提供了政策基础,对于促进产权市场建立健全交易规则、完善市场服务功能和做大交易规模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推动产权市场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也可以说,3号令的出台是产权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 3号令正式下发后,国务院国资委又于同年相继下发了《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95号)、《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等配套文件积极推动3号令的执行和落实。 ? 国资委于2004年3月8日下发的《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95号)要求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提高对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做好《办法》各项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严格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制度”。同时,“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报告制度、做好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规范衔接工作、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也是通知的重点要求。通知在规范和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上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 2004年7月14日,国资委出台了《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主要对国资监管机构在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上进行了规范,文件强调应高度重视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确定工作,并相应的规定了“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工作职责、工作原则、组织方式及应当审核的资料”等,对规范产权交易市场,进一步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起到了重要作用。 ? 2004年8月25日,国资委下发了《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针对3号令实施操作过程中反映出的一些问题进行了集中解释。其中包括了“关于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中资产处置与《办法》有关规定的衔接问题;关于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的确定问题;关于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有关操作问题;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定及落实问题;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披露问题;关于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管理问题”等。 * 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企业国有产权进场转让也越来越为政府和社会各界所重视,国务院办公厅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文件就规范国企改制工作、加强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监管、认真履行各项改制工作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切实维护改制企业职工利益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充分说明了政府对 企业改制和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的高度重视。 ? 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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