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在用安全监控系统安全要求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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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定期检定要求 根据有关规定,瓦斯传感器应由有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定,检定周期为1年。 六、设备大修和技术改造要求 (1)监控系统中的防爆产品原则上不应进行大修。必须进行时,大修工作一般应由原厂进行。大修时除外观外,其结构性能指标,包括本安参数、隔爆结构和隔爆面参数等,均应符合经产品各自企业标准和图纸(核准)的规定。产品大修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2)监控系统原则上不应进行技术改造。必须进行时,应由原厂实施,并经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系统本质安全关联检验后,按通过关联检验的配置进行改造。 (3)大修或技术改造后的产品,必须符合AQ6201-2006的规定。改造后不能满足标准的产品应强行淘汰。 一、设备的合法性 主要通过查看监控系统技术档案和现场目测的方法,检查以下内容: (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系统整体安全标志。系统各组成部件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单位、安全标志编号等应与系统整体安全标志证书中标注的一致,电缆型号规格应与备案的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一致。不具备系统整体安全标志或系统组成单元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不同,对该系统应按不具备安全标志处理。 (2)传输接口、分站、传感器、执行器(断电器、声光报警器)、电源箱等防爆产品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1.3 监控系统安全监察的内容和技术方法 (3)防爆设备的产品铭牌和MA标识、防爆标识应完整,字迹清晰可见。 (4)所有产品均必须具有合格证。 (5)所有防爆设备应具有防爆合格证。 (6)大修后系统配套产品应有检修合格证。 (7)纳入定期强制检定的瓦斯传感器应具有定期检定报告。 二、系统的完备性 主要通过查看相关技术文件和现场检查、目测的方法,检查以下内容: (1)监控系统必须有专门设计。 (2)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中,必须对安全测控仪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 (3)监控系统的功能应齐全、完整,必须符合AQ6201和AQ1029的规定,并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4)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执行器、电源等设置和安装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AQ1029的各项规定。可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操作查看分站和甲烷传感器悬挂、布置,其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是否符合AQ1029中表1的规定。 (5)井下防爆电气产品、地面防雷装置及中心站设备接地应良好。 (6)地面中心站及入井口的装备设备配置应符合系统及各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7)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应保证设备连续工作不低于2h。 (8)矿井应配备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备件,备用数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 三、系统安全控制状况 (1)监控系统安装完成后应经试运转,通过相关部门组织的验收,有验收合格报告。 (2)监控系统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包括产品标准、电气原理图等图件、使用说明书、安全标志证书、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等。 (3)应保存完整的帐卡及报表。报警参量、相关措施及采取措施的时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AQ1029及应急预案的要求。 (4)应具备全矿安全测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随着生产的进行及时更新。图件应经审批,有相关审批手续,包括更改手续。 (5)传感器和系统的调校应满足相关规定。 (6)地面中心站、网络中心必须24h有人值班 (7)监控系统和网络中心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8)应配备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备件,备用数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 四、系统运转安全状况 (1)系统运行状况。检查方法:在矿山安全测控管理机构的配合下,进行以下检查或抽查: ①监测功能。通过查看中心站记录的方式进行检查;在井下现场时,可利用便携式仪表测得数据进行比对,误差应在规定的范围内。 ②报警和断电功能。传感器应具有现场模拟测试报警和断电功能。按传感器和系统使用说明书操作,分别将传感器设置在报警和断电状态,系统应发出报警和断电信号;撤除报警和断电状态设置信号,系统应自动解除相应的声光报警和断电信号,则相应的声光报警按各自产品标准规定的形式解除的声光报警。中心站报警信号应符合AQ6201-2006中4.6.12的规定,即当模拟量监测值超限(需要报警或断电)、馈电异常(断电命令与馈电状态不符)或开关量状态为报警状态时,发出报警信号。声报警(报警喇叭、蜂鸣器)应发出声响或语音提示,点击后关闭;光报警为在表格显示方式中,有关该模拟量或开关量的文字,数值和图符等用红色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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