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国际货物买卖法解读.ppt

  1. 1、本文档共14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国际条约与国际贸易惯例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三节 买方和卖方的义务 第四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 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一)《 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由于各国在货物买卖法方面的分歧有碍国际贸易的发展,早在1930年,罗马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就决定拟订一项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但二战使该工作一度中断,1964年海牙会议正式通过《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但由于上述两项公约受欧洲大陆法传统的影响较多,内容比较繁琐且概念晦涩难解,故参加的国家寥寥无几,只有比利时、刚比亚、德国、以色列、意大利、荷兰、圣马力诺和英国等八个国家。 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10, 缩写Incoterms 2010 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实施。 常用贸易术语责任分担 四、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1、《对外贸易法》 2、《合同法》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我国批准该公约时提出了两项保留: 第一、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 (公约第11条) 第二、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公约第1条第1款B项)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结构及主要条款 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 起草合同文本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关于商品的名称 关于商品的品质 关于商品的数量 关于商品的包装 关于商品的名称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交易标的物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涉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列明合同标的物的具体名称,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是合同中的主要条件,因此,在规定此项条款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必须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笼统的 规定。 2.?针对商品实际作出事实求是的规定。条款中规定的品名,必须是卖方能够供应而买方所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都不应列入,以免给履行带来困难。 3.??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4.?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有些商品具有不同的名称,为了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在确定合同的品名时,应当选用对我方有利的名称。 关于的商品的品质 商品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的特征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和透明度等。 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主要有: 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 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 规定品质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商品的数量 计量单位 计算重量的方法 在商订数量条款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2)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3)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 (一)发价(offer) 1、发价的含义 2、发价应符合以下要求 3、发价的撤回与撤销 4、发价的终止和失效 (二)接受(acceptance) 1.接受的含义 2.接受生效的时间 3.对发价中的条件作了变更的接受的效力 4.逾期的接受 5.接受的撤回 (二)接受(acceptance) 1.接受的含义 公约第18条规定:受发价人以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某一发价表示同意即为接受。 2.接受的有效条件 (1)接受必须是被要约人作出的 香港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以电报邀请我方发盘。我方于6月1日向A发实盘并限6月6日复到有效。6月5日我方收到美商B按我方发

文档评论(0)

shuwkb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