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PPT最终版分析讲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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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PPT最终版分析讲述

(1)性质:不作为侵权,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积极的作为义务 (2)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3)责任主体:从事社会活动的特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 (4)受保护主体:不以与义务人有交易关系为限 1.经营者安保义务的特征 无过错,无责任 有过错,在过错限度内承担补充性赔偿责任 问题:有无对第三人的追偿权?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6条: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但侵权法删除了该条款。 2.侵权第三人与安保义务人的责任分担 2000年6月21日,长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银河宾馆与死者间建立的是合同关系。宾馆未能兑现其基于对宾馆的管理以及对人住客人的优质服务而作出的24小时的保安巡视,确保您的人身安全”的承诺,应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死者之死及财物被劫毕竟是罪犯所为,故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8万元。原被告双方不服判决,均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上诉。 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宾馆作为特殊服务性行业,应 向住客提供安全的住宿环境。王某入住银河宾 馆,双方即形成合同关系。而且本案中,银河 宾馆有书面的《质量承诺细则》,因此安全保 障是宾馆的一项合同义务。宾馆能证明自己确 实认真履行了保护旅客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 害的合同义务后,可以不承担责任。而本案中 罪犯7次上下宾馆电梯,宾馆却没有对这一异 常举动给予密切注意。宾馆未履行对王某的安 全保护义务,自应承担责任。 【侵权法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 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 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 承担责任。 【侵权法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侵权法第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二节 教育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公民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概念释义 (1)性质:不作为侵权,保护义务是一种积极的作为义务 (2)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注意:不是监护责任 过错责任——限制行为能力学生 过错推定责任——无行为能力学生 1.教育机构安保义务的特征 (3)责任主体: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 (4)受保护主体:未成年的学生 注意:在学校、幼儿园,如果学生之间相互发生侵权的,未成年人侵犯未成年人的,这里有两个责任:一个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二是学校,学校不是法定监护人,不承担替代责任,而是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案例:小明是某小学的学生,假设其在校学习期间,试问下列事件如何处理: 1.学校的空调漏电,小明在大扫除时被电伤,责任如何承担? 2.如果小明刚上小学一年级,其在校受到损害是否需要证明学校有过错? 3.第三人某甲因炒股被套,迁怒社会,到学校行凶,教师乙也未及时制止,结果打伤小明,责任如何承担? 4.小明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被汽车撞伤,责任如何承担? 无过错,无责任,第三人致未成年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问题:有无对第三人的追偿权?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7条和侵权法都没规定追偿权。 2.侵权第三人与教育机构的责任分担 Part 2 特殊侵权:对物责任 【侵权法第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1.“动物”的限定:仅指“饲养动物” 2.责任主体:饲养人、管理人,注意不是所有权人 问题:如果动物遗弃、逃逸,还是原饲养人、管理人负责 【侵权法第82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3.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第一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 * 同学们好! 生活中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 现代社会 一个高度危险的社会 一个事故频发的社会 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环境污染、 危害公共安全健康的事故、产品事故、 医疗事故 为什么要称为侵权责任法呢? 简单讲, 就是通过法条的规定让我们明晰: 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谁来负责任?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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