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学讲义综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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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学讲义综述

二、涉外仲裁和其他仲裁或争议解决方式的区别(一) 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 国内仲裁不含涉外因素,不涉及到域外送达、取证等事项,其裁决一般只在国内执行,无需到境外执行;而涉外仲裁含有涉外因素,常常涉及到域外送达、取证等事项,其裁决很可能遇到需要外国予以承认和执行的问题。 涉外仲裁与国际公法上的国际仲裁 涉外仲裁是国际私法意义上的国际仲裁,用于解决发生于私人之间以及私人与国家之间的私法争议,其裁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得到有关国家法院的强制执行。而国际公法上的国际仲裁,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方法,系指当国家之间发生争端时,当事国根据协议,把争端提交给它们自行选择的仲裁人处理,并相互约定遵守其裁决的争端解决方式,其裁决由当事国出于道义上的责任自觉执行。 二、涉外仲裁和其他仲裁或争议解决方式的区别(二) 涉外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 两者在性质上有本质的差别。涉外仲裁具有自愿性和民间性;而涉外民事诉讼则具有强制性,是国家对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司法主权的形式。 涉外仲裁与协商和调解 协商和调解的进行,自始至终都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同意;而涉外仲裁只要双方当事人合意达成仲裁协议,就产生法律拘束力。 协商和调解的结果对当事人只有道义上的约束力,无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涉外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自觉执行涉外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涉外仲裁的特性 涉外性 自治性 民间性 中立性 专业性 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性 准司法性 终局性 四、涉外仲裁的发展趋势 涉外仲裁或国际商事仲裁由临时仲裁向常设机构仲裁发展 提交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的范围逐渐扩大 涉外仲裁或国际商事仲裁日趋国际化和统一化 涉外仲裁或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性逐步增强 第二节 涉外仲裁机构(一) 一、涉外仲裁机构的分类 临时仲裁庭 一般无固定的组织、办公地点、办事人员和仲裁规则,它在审理争议并作出裁决后,即行解散。 常设仲裁机构 国际的常设仲裁机构。它又分为全球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和区域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前者如“国际商会仲裁院”,后者如“美洲国家间商事仲裁委员会”。 国内的常设仲裁机构。它又分为全国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和地区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前者如“伦敦国际仲裁院”,后者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行业性的常设仲裁机构。这是设立在各行业协会中的各种专业仲裁机构,如荷兰咖啡贸易仲裁委员会。 第二节 涉外仲裁机构(二) 二、中国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 成立于1956年4月2日 设在北京,在深圳设有华南分会,在上海设有上海分会 现行仲裁规则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成立于1959年1月22日,2003年1月在上海设立了分会 现行仲裁规则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 北京仲裁委员会 设立于1995年9月28日 现行仲裁规则自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节 概述 一、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 撤销仲裁裁决,是指对于有符合法律规定情况的仲裁裁决,经当事人提出申请,管辖法院在审查核实后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行为。 二、设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意义 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规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为当事人,尤其是胜诉方,提供了一条有效和主动寻求救济的途径。 督促仲裁员公正仲裁。设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有利于督促仲裁机构加强对仲裁员的管理,有利于督促仲裁员珍惜声誉,正确行使权力。 有利于完善中国的仲裁监督机制。 三、国外有关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 世界各国在规定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同时,在大多数情况下均规定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并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适用仅限于本国裁决,而对外国或非内国仲裁裁决,法院无权予以撤销。 综观各国仲裁立法和1958年《纽约公约》的规定,尤其是1985年联合国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制定以后,法院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虽趋于一致或近似,但差异仍然不小,在国内仲裁领域更是如此。概括起来,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主要有十二类。这些事由既有涉及程序事项的,也有涉及实体事项的,但总体上,法院进行的是形式审查,仅少数几项可能直接触及争议实体的是非曲直。而后者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审查中几乎是不存在的。 第二节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理由 一、申请的条件 1、提出申请的主体必须是当事人,包括仲裁中 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法定期限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 3、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4、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法律规定的情形 二、申请的理由 没有仲裁协议? 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仲裁违反正当程序? 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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