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宋朝的法律制度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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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宋朝的法律制度 4、财政管理制度 (1)宋初中央设立三司总管财计。三司下属的都磨勘司、专勾司等为审计机关。南宋时将专勾司改为审计司,地方上也有审计司,此后又设审计院。这是古代第一次正式以“审计”命名的机构。 (2)严格中央与地方财政的预决算会计制度。各级政府定期编订决算的账簿。 三、刑事法律(考试内容) (一)在五刑之外创立新刑法 第二节 宋朝的法律制度 1、折杖法:即以折杖作为笞、杖、流、徒刑的代用刑的方法,以减轻刑罚处罚的措施。它不适用于死刑、反逆和强盗等犯罪。杖刑有数量、杖脊、杖臀的区别。 2、刺配 刺配主要用于逃亡军士、官吏犯赃即窃盗被赦免之人,处以“决杖、刺面和流配”三种合用刑罚。刺刑有刺背、额、面之分,配刑有军役和劳役的不同。前者是编入军籍,劳役是从事煮盐、酿酒、烧窑、炼铁等苦役。 3、凌迟 a 第二节 宋朝的法律制度 (二)重典治贼盗 1、宋代贼盗罪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包括谋反、叛逆、谋杀、劫囚、造畜蛊毒、造妖书妖言、强盗、窃盗、恐吓取财等多方面的犯罪。 2、与唐律相比,惩罚加重 (1)只要擒获强盗,无论有赃无赃,集众决杀,其同行和知情者都同罪。捉获窃盗,赃满三匹以上者,并集众决杀。 ( 第二节 宋朝的法律制度 (2)宋仁宗制定《窝藏重法》,针对京畿一代(开封府及其所属诸县、相邻四州)的贼盗罪窝藏案件,予以特别刑罚惩处。 (3)宋英宗制定《重法地法》,凡在重法地内犯贼盗罪或在重法地内被捕获,不仅加重刑罚,而且还具有刑法的溯及力。 (4)宋神宗制定的《盗贼重法》,不仅突破原定重法地的范围,而且确定了“重法之人”,即犯罪情节严重的贼盗犯,而隐匿窝藏重法之人的人,也以重法论处。 9 第二节 宋朝的法律制度 (5)评价:划定重法地、重法人,史无前例,它虽然加重了对特定罪犯的处罚,却也打破了正常的法律秩序,最终刑罚威吓主义不仅没有彻底铲除盗贼,反而越治社会越乱,越治贼盗越多。 四、司法制度(考试内容) (一)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关 (1)大理寺:是最高的审判机关,下分左断刑和右治狱两个系统,前者负责地方各州报请复审(“奏讞”)的案件和地方官犯罪案件;后者負責京師百官案件。 第二节 宋朝的法律制度 (2)刑部:是最高司法行政机关,掌管全國刑獄政令,负责复核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案件及官员犯罪案件。 (3)刑审院:设立于宋太宗淳化年间,有皇帝指派亲信大臣或高级官员出任长官知院事,职责是符合大理寺裁断的案件,目的是为防止大理寺及刑部官吏舞弊而设,实际上是代表皇帝控制司法。后在宋神宗元丰改制时,被裁减。 2、地方司法机关(了解内容) (1)地方政权分为路、州(府、军、监)和县三级,司法行政合一。 第二节 宋朝的法律制度 (2)三级: A 县级作为诉讼的第一审级,有权判决杖刑以下案件,对徒刑以上案件,则必须将案情审理清楚,写出初步意见,报送州府作出正式判决。, B 州是第二审级,有权判决徒刑以上案件,但对死刑案件做出的判决,必须上报提刑司复核,重大疑难案件报刑部,由大理寺审议,方可执行。并设专职司法官(司法参军与司理参军,分掌议罪和侦讯)。 (二)诉讼审判制度 第二节 宋朝的法律制度 1、翻异别勘制度:指被告推翻原口供时应该改换审判官重审的制度。重审分两种:原审机构改派同级他司重审的“移司别推”,或上级机构差官重审的“差官别推”,翻异不过三。 2、鞫(ju)谳分司制,即审理和判决分别由不同官员担当的制度,前者称“鞫司”,后者称“法司”。 第三节 王安石变法(了解内容) 神宗与王安石意见相同,便产生变法之事。如果说李覯是革新派的理论家,则王安石便是革新派的实践家。 一、民政及财政 (一)制置三司条例司:财政机关 1、背景: (1)王安石和司马光的争论:能否不通过征收民财的税收手段使国家富强?国富、民富与官富。 (2)兼并集中的恶果 第三节 王安石变法 2、目的:使天下富足,使民财增加,同时使通晓财政之人管理此事。王安石想通过制置三司条例司的设立,把所有的财权都集中在国家手中,然后由国家调度有余,补剂不足,以便均衡全国百姓的收入,使他们都有从事生产的资本 3、评价: (1)是富民,还是国家资本主义?是抑制富豪,富足平民,还是敛财? (2)问题:这种国家全权调控的实施问题也很明显。 9 第三节 王安石变法 (3)节约了财政开支。 (二)青苗法 1、源于陕西转运司李参的措施: 2、背景与目的 (1)国有粮仓调节功能不大。百姓耕种时没有本钱,并受到富豪盘剥。 (2)国家利用粮仓储备,向百姓贷款,解决其资金问题。 3 第三节 王安石变法 3、具体内容 对于上述各路常平仓和广惠仓所储存的粮食,或直接或折抵成钱币,在每年播种季节前凭借民众意愿借贷给他们,后者则随税缴纳偿还粮食,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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