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和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综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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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综述

该罪主要研究以下几个问题: 定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客观方面:(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主管、经营公司、企业的职权,或者利用其基于上述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包括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当他人有求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时,行为人以职务行为或允诺职务行为作为条件,实施受贿行为。 (2)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 。(3)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主体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指公司、企业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又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例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企业的经理或厂长、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受公司、企业委派从事一定的管理事务具有相应职务便利的职工。但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二) ??? 原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赵孝礼因利用职务便利,索要或收取他人钱财及回扣共计8万元,被北京 海淀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据悉,该案系《刑法 》罪名必威体育精装版修订后,北京市首例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定罪量刑的案件。   51岁的赵孝礼原是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33项目经理部经理,负责“财智大厦”项目工程。据调查,2003年4月,赵孝礼在家中收受江苏华鹏集团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业务经理师某好处费3万元。   2003年11月至2004年5月间,赵孝礼以加快结算工程款为条件,向分包“财智大厦”防水工程的河南润峰基防腐防水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龚某要求让利。“识相”的龚某立即分两次将5万元送进赵孝礼的办公室。去年8月,赵孝礼又以提前返还4万元的维修保证金为条件,再次向龚某索要人民币2万元,龚某应允后向检察机关举报。去年8月28日,赵孝礼按照约定在西五环京原路口与龚某见面,并收取了龚某2万元现金,当他准备离开现场时,被侦查人员抓获。   海淀法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赵孝礼有期徒刑2年。 警示:别人的钱或不该自己拿的钱不能拿。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三) 2006年3月和6月,被告人张XX在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派其担任农业银行龙航数据处理中心(上海浦东外高桥保税区GSM-6地块)设备安装项目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采购相关材料设备及制定支付货款计划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上海左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理魏松所送的共计人民币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XX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二、退缴的赃款人民币六万元,予以没收。 被告人张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三)行贿罪 行贿罪规定在刑法第389条,对非国工人员行贿叫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64条),包括单位行贿罪(393)和对单位行贿罪(387和164)。 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1] [1]根据前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立案标准》,涉嫌行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1.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 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 但具有下无情形之一的:(1) 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行贿罪案例 1996年10月至1998年间,被告人叶统余为了其所负责的上海中机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成套设备部承接瑞安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电力辅机设备合同,先后在温州、瑞安、上海等地四次送给原瑞安市工业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三电办”主任兼瑞安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叶生(已判刑)人民币30万元、美元12000元。期间,双方违反有关招投标规定签订了总额计2100余万元的合同。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统余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行贿罪。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统余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行贿罪主要研究以下几个问题: 主体: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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