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职务犯罪培训综述.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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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职务犯罪培训综述

专题讲座 主讲人:高新分局刑警 罗博 ------在法律的约束下让人生更美好 民营企业员工职务犯罪预防与普及 提高法律意识,在以后的工作中避免不经意间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失去追求美好幸福人生的机会、失去与爱人和孩子相守的机会、失去陪伴父母家人的机会。 讲座目的 珍爱生活 远离犯罪 什么是犯罪? 犯罪是指触犯刑事法律,且给社会带来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刑罚处罚一般会让行为人失去自由,有时候还会附加失去剥夺某些财产或权利。 民营企业员工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 职务侵占罪 1 挪用资金罪 2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4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6 3 行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5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7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8 职务侵占罪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法规 职务侵占罪 行为方式 (二)公司员工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 (一)公司股东侵占自己出资的公司、企业的财产 (三)本公司、企业人员互相勾结,监守自盗 (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 (五)加价采购产品并占有差额 (六)公司员工因为薪酬纠纷等原因而擅自扣留公司款项 (七)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用于个人私营企业的经营 (八)公司员工利用公司空白支票,私盖经理印章支取公司存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立案标准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 案例1: 被告人吴文晃,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初中文化,被捕前系东莞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任该公司承建的黄旗酒店工地主管。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8月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东莞市市区人民检察院以市区检刑诉2(200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文晃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1月10日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东莞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文晃在2006年5月至7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内部调拨的名义,从建安公司各工地“调拨”钢材共七次,并将调出的钢材私下销售,共侵占建安公司价值520858.3元的钢材 以案说法 职务侵占罪 以上事实,被告人吴文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员工提供的证言以及经被告人分别确认的内部调拨单,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侵占财产明细表,被侵占钢材的来源、型号及重量证明,涉案物品价格参考证明,抓获经过,原籍材料,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吴文晃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据此东莞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第1款、第64条的规定,做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吴文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2日起至2012年8月1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5632元退还给被害单位东莞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并责令被告人吴文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东莞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15226.3元。 职务侵占罪 案例2: 曹某在2011年5月担任××有限公司销售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其收取的该公司销往某装饰公司的5车腻子粉货款,共计3.8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庭审过程中,曹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相关证人的证言、应收帐目清单、存款回单、转帐凭条、收货帐目明细、送货单、银行交易明细、聘用合同、工资发放清单、退赔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及曹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曹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并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以案说法 职务侵占罪 案例3:员工账户代收货款拒不上交,被判职务侵占罪。 向某原系×电子公司的员工,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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